中美互惠关系认定的实践及展望

作者: 张金辉和张光磊,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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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88、289条规定,中国法院可依据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鉴于中美两国尚未缔结互相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条约,目前中国法院系依据互惠原则审理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适用互惠原则

张金辉,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中美互惠关系认定的实践及展望
张金辉
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就互惠原则的适用并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就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情形,中国法院具有很大的裁量权。

最高院曾在[1995]民他字第17号和[2006]民四他字第45号复函中,明确互惠原则适用的关键因素,即裁判法院所在国存在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此后中国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基本上遵循最高法院确立的上述规则。

但是,随着中外司法协助合作的增加以及“一带一路”相关政策的实施,最高院近年来多次表达出积极推动互惠原则的开放立场,具体可参见最高院2015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9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2017年6月8日最高院参与通过的《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

据此,中国法院可能在裁判法院所在国尚无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先例的前提下首先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互惠认定实践

Zhang Guanglei , Jingtian & Gongcheng
张光磊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在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中,中国法院存在认定中美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的先例,但也曾作出相反的认定。

例如,在(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案中,武汉中院基于2011年湖北高院就鄂民审字[2001]第1号“三联公司案”判决获得美国法院承认并执行,认定中美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类似地,在(2018)浙02协外认6号案中,宁波中院依据美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再次认定中美两国存在互惠关系。

但是,在几乎同一时期审理的(2016)赣01民初354号案中,申请人向南昌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举证证明三联公司案判决曾获美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但南昌中院在该案中作出了与武汉中院不同的认定,认为中美之间未建立互惠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南昌中院未阐明中美不存在互惠关系的理由。

由此可见,在承认与执行类案件中,中国法院对互惠关系进行个案审查,而非简单地参考前例。

互惠认定展望

“互惠”,顾名思义,系相互施惠。美国法院对中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情况,是中国法院在个案中认定中美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美国方面已有多个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例如Hubei Gezhouba Sanlian Industrial et al v Robinson Helicopter (2009)、Global Material Technologies v Dahzeng Metal Fibre (2015)、Qiu Qinrong v Zhang Hongying et al (2017)、Liu Huizhi vs Guan Guoqing et al (2020)

但是,2021年4月,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在Shanghai Yongrun v Kashi Galaxy Venture Capital案(“雍润案”)中认为中国法院不能提供与美国正当程序要求相匹配的公正司法程序,故不予承认和执行北京高院(2019)京民终115号判决。雍润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引发热议,有观点认为该案为中国法院认定中美存在互惠关系制造了障碍。

2022年3月10日,雍润案出现转折点。纽约州高等法院上诉庭在上诉程序中推翻前述一审判决,认为(1)被告在中国的相关诉讼程序中有表达意见、聘请律师和上诉的权利,足以证明相关中国诉讼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2)一审法院不应当援引美国国务院的人权报告以驳回原告的诉请;(3)前述人权报告不构成纽约州民事诉讼法项下的书面证据;(4)无论如何,前述人权报告不足以推翻原告主张,即有关案涉商事纠纷所适用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正当的。

雍润案二审判决不仅意味着又一中国判决得到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也进一步完善了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裁判规则,这无疑会对中国法院认定中美互惠关系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美国判决未来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光磊、律师张金辉。张光磊还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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