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仲裁开庭:网上还是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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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采取的“社交疏离”措施让大量仲裁案件的程序陷入停滞,如何组织开庭成为了当前困扰仲裁参与各方的现实问题。年初至今,“网上开庭”作为一种替代方案,迅速成为业内热议话题之一,并在中国内地不同的仲裁机构已有不少实践创新。本文试从实践出发,分析仲裁中“网上开庭”的实操障碍和顾虑。

技术和习惯障碍

得益于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视讯会议的技术在我国已有相当的成熟度,并广泛应用于商业场景之中。仲裁开庭虽不同于商业会议,但这种不同或不会导致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无论是法律和规则的制约还是信息化技术的制约,都可以通过对具体程序和技术的调整加以克服。仲裁机构、仲裁庭和当事人之间相互配合,可以最大化地发挥仲裁的意思自治特性,灵活采用恰当的网上开庭形式。

例如,《仲裁法》对“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的程序要求以及通常在机构仲裁规则中对“开庭地点”的明确规定或许让网上开庭的效力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但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可以对案件积极管理,促成各方就网上开庭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例如开庭地点的选择、软件平台的选择、身份确认和证据核对等事项。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近期一例实践中,各方为了尽快解决争议,创造性地协商引入了公证处参与监督证人作证的开庭环节,以确保证人独立作证和隔离作证。从实现网上开庭的角度看,唯一的“技术障碍”或许只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对个案的管理能力,即协调各方立场的能力。

更具挑战的障碍或许是如何调整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的工作习惯。传统意义上,仲裁中的开庭“必须有适宜的庭审室,配备附属的休息室或合议室、可以随时现场打印的设备、WIFI覆盖、记录或速录设备等。最好还有能够让证人、专家证人及代理人单独商议的会议室。”网上开庭显然没有这些条件,仲裁参与各方必须调整、适应网上开庭的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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