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或失去您的商标,您的选择

作者: Manisha Singh、 Simran Bhullar,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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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所有人经常面临成为商标在先所有人或在先用户的选择。商标在先所有人并非总能成功获得法院的支持,2017年的《商标规则》也支持商标权人在行使知识产权之前必须先对商标实际使用的原则 。

在最近Mittal Electronics诉Sujata Home Appliances Ltd and Ors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确认了使用注册商标的重要性。该案是在最高法院对Nandhini Deluxe诉Karnataka Cooperative Milk Producers Federation Ltd一案的判决之后发生的,该判决认为,对商标的保护仅限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而非其注册的整类商品和服务。

Manisha Singh,LexOrbis
Manisha Singh
合伙人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主要被告Sujata Home Appliances Ltd向法院申请修改其早先的临时判决,该判决限制其在第11类范围内的净水器、滤水器和反渗透(RO)系统的制造和销售中使用争议商标“Sujata”。原告Mittal Electronics自1991年以来一直是该商标在第11类中的注册所有人,但此后未在该类商品中使用该商标。自2008年以来,被告已获得注册,并一直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被告还指称,原告隐瞒了事实,没有向法院披露被告注册和使用该类产品商标的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并修改了其先前的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阻止被告生产和销售归入第11类的喷泉机、净水器和RO系统,以及榨汁机、搅拌机、研磨机。然而,原告从未以“Sujata”商标销售过滤水器、净水器或RO系统,也未声称有任何在先使用的情况。因此,原告没有理由在第11类范围内寻求保护。

法院将该案与Nandhini Deluxe一案进行了比较,指出即使同一商品名称已有在先注册,其他实体也可随后在同一类商品中注册类似商标。唯一的前提条件是,后继实体应在与在先所有人不同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在先所有人可以对该类所有商品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但该所有人未在此类商品上在先使用或意图使用该商标的,则后继所有人如果将该商标投入使用,将对该商标享有优先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在先所有权人不经营特定商品,后继实体则不必在申请登记之前对在先所有权提出异议。

Simran Bhullar,LexOrbis
Simran Bhullar
律师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最后,因原告向法院隐瞒了重大细节,其主张被大大削弱。一方当事人在指控另一方的不法行为之前,应该自身清白。由于隐瞒了被告公司董事是第11类水过滤器、净水器和反渗透系统“Sujata”商标权人的事实,根据实体法,驳回原告的禁令请求。

原告也未能证明被告冒充原告公司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确认原告为“Sujata”商标的在先所有人和使用人,但仅限于第11类的搅拌机、研磨机和搅拌器。确认被告为第11类中滤水器、净水器和反渗透系统商标的在先所有人和唯一使用人。

高等法院的判决坚持了两个实体的业务可以包括同一类商品的原则,但商品不同这一事实可以允许两个实体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告被认定僭占该商标,而未将其用于特定产品。这种滥用在先所有权的行为在国际上一直受到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批评,因为它妨碍了另一个品牌确立其识别性的能力。

Manisha Singh为LexOrbi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imran Bhullar为该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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