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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直处于技术进步的前沿,但监管机构能否适应快速发展的虚拟通货?

比特币出现于2009年,通过去中心化、点对点的支付来规避中心化的金融管制。在虚拟通货的早期发展阶段,为提高交易效率,中心化的交易所应运而生。

如今,虚拟通货交易仍主要在中心化的交易所进行,但加密货币交易平台FTX的破产削弱了人们对它们的信心,去中心化金融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早在2013年,台湾“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就确认,虚拟通货不是法定货币,而是一种数字 “虚拟商品”。然而,无论在中心化还是去中心化的交易中,虚拟通货无疑都实现了其支付、交易、借贷和投资的目的。

Steven Hsu, HSU & Associates
徐仕玮
管理合伙人
台北明毓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件:steven.hsu@hsu.legal

此外,无论政府承认与否,虚拟通货是一种替代性金融,必然与实体金融关联,所以适度管制是必要的。

台湾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刻意区分中心化和去中心化金融,而是专注于虚拟通货本身。台湾在金融管制方面经常跟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脚步。

SEC在2019年发布了《数字资产”投资合同”分析框架》,提出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豪威测试(Howey Test)中制定的关于投资合同的标准来判断特定的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证券。豪威测试判定相关人员是否投入金钱于特定共同事业中,并期待通过他人的努力获取利润。

3个月后,台湾金管会发布命令,规定凡符合豪威测试的虚拟通货即被视为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的证券。

因此,证券型代币受到台湾《证券交易法》的规范,且依据市场不同分为两个类型:

一级市场:募资金额在新台币3,000万元(折合美元10万元)以下者,在发行机构资格、募资对象、流程以及营运的管理等方面,需适用《证券交易法》;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者,则需依照《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进行沙盒实验。由此处募集对象限于新台币而非虚拟通货可知,台湾所管制的证券型虚拟通货的证券型代币发行所募集的是法定货币。由于限制太严,目前没有任何申请者。

二级市场:金管会修改根据台湾《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行政规则,以配合前述命令,包括《证券商设置标准》,要求证券自营商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亿元;《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要求证券自营商必须遵守台北交易所的规定,但是免除了相关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的部分义务。

不过,除反洗钱及资恐防制之外,金管会对虚拟通货并没有其他的管制。但是,金管会对证券型虚拟通货(即构成证券法律规定的证券的虚拟通货)实施监管。

会有如此落差的原因,同样可以参考美国的状况。SEC之所以引用豪威测试来区分证券型虚拟通货与非证券型虚拟通货(一般称为功能型代币),并不是不考虑管制后者,这是管制权限的结构使然。

在美国,证券属于SEC的管辖范围,而实体世界与证券无关的期货、期权、掉期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则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

Ashley Chao, HSU & Associates
赵昕妍
律师
台北明毓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件:ashley.chao@hsu.legal

因此,SEC提出上述框架,重点之一是在厘清SEC的监管范围,而上述范围随着对豪威测试的解释宽严而浮动。美国的趋势是宽松解释,扩大SEC的管辖范围。

在台湾,金管会辖下的证券期货局管理证券、期货、期权等中心化的金融交易。至于远期交易、掉期等柜台金融交易则由金管会辖下的银行局管理。

这意味着,金管会的监管范围涵盖所有金融活动,这与美国SEC及CFTC分治的情形不同。易言之, 对于虚拟通货的替代性金融活动,不论是中心化交易或去中心化交易,证券型虚拟通货或功能型虚拟通货,金管会都有管制权限。

即使如此,金管会主任委员黄天牧对此曾表示:“境外所发行的虚拟通货并非金管会,并强调,由于所谓月晕效应,主管机关不应在新兴科技刚发展之时就干预过多,以免投资人认为主管机关在为虚拟货币背书。

反洗钱

虚拟通货仍有其正面效益,目前对于虚拟通货的管制限于反洗钱及资恐防制方面。

台湾防制洗钱与资恐的主管机关是法务部。为应对虚拟通货的发展,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之事业,被视为《洗钱防制法》规制范围内的金融机构。

Kimi Chang, HSU & Associates
Kimi Chang
律师
台北明毓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件:kimi.chang@hsu.legal

另一方面,《资恐防制法》虽然没有虚拟通货的规定,但与《洗钱防制法》所共同授权的《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将“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定义为从事以下活动之一者:

  • 虚拟通货与新台币、外国货币及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发行之货币间之交换;
  • 虚拟通货间之交换;
  • 进行虚拟通货之移转;
  • 保管、管理虚拟通货或提供相关管理工具;
  • 参与及提供虚拟通货发行或销售之相关金融服务。

其中,除第1种在本质上并不适用于去中心化金融外,从事其他4种活动的,去中心化金融当然适用并受到管制。

上述办法要求虚拟通货交易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遵行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管理以及监控交易等要求。其中客户身份识别部分,上述办法要求事业“不得接受客户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

因此,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必须对会员采取实名制,此与去中心化交易及反对审查的本质相冲突。

虽然在技术上并非不可行,但若要在台湾设立去中心化金融平台或交易业务事业,就必须另外对智能合约作出实名制的要求。

然而,为实现彻底的去中心化,去中心化金融的协议通常由一群治理代币持有者共同决定其内容,而且这些持有者的实体位置可能遍布全球,要达成要求使用者实名制的共识并不容易。

前瞻

2022年6月,两位美国参议员提出《金融创新责任法案》,企图将与去中心化金融关系密切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列入管制。如此一来DAO将被定义为税法上之商业实体,必须依照所在管辖区内的法律成立公司或其他类似组织。

此举将是对于DAO与去中心化金融反对审查特色的严峻考验。若美国最后立法通过,台湾未来也不排除以类似方式进行管制。

HSU & Associates

台北明毓律师事务所
4/F, No. 33, Ln. 161, Sec. 1
Xinsheng S. Rd., Da’an Dist.
Taipei, 106090 Taiwan

联系方式:
电话: +886 2 6605 0818
电子邮件:attorneys@hsu.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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