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药品商标案件相似性问题的一种更为严格的方法

作者: Omesh Puri、Ruchi Sarin,LexOrbi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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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以来,用于区分药品商标的规则比其他类别的产品更加严格。法院通常认为,药品的混淆可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因此在这类案件中都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方法。在判定药品商标外观混淆性相似性方面,“卡迪拉保健有限公司诉卡迪拉制药有限公司”一案堪称最权威的判例。

Omesh Puri, 合伙人,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Omesh Puri
合伙人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根据卡迪拉案件的判决,德里高等法院最近裁定,Lulibet标识与Labebet标识尽管用于治疗不同疾病的产品,但前者仍然构成对后者的易混淆近似外观。在“太阳药业实验室有限公司诉BDR制药国际公司等相关方”一案中,原告申请永久禁制令,以限制被告因使用Lulibet标识而侵犯并仿冒原告的Labebet商标。原告自2009年起已将其商标Labebet用于高血压产品上,被告则在抗真菌药膏上使用其标识。原告诉称,被告的商标在发音和结构上与其商标相似。原告根据“不完美回忆(imperfect recollection)”检验,主张通过整体比较,两个标识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并认为竞争产品的混淆将导致灾难性后果。

被告辩称,作为存在竞争性的标识,Labebet和Lulibet的前缀在结构、发音和视觉上均不同,各自代表完全不同的药物和分子的名称。被告还声称产品的服药方式也有很大不同:Labebet以片剂形式口服或以静脉注射方式给药。被告的产品Lulibet以膏剂、洗剂或喷雾剂的形式将药物涂抹在皮肤上,仅供外用。被告辩称,原告的Labebet商标并非首创商标,而是从其有效成分“Labetatol”一词中衍生而来,“Labe”作为前缀已被其他公司使用。被告声称,原告不能主张对-bet这个通用的缩写和后缀进行垄断。

法院认为Lulibet在发音、视觉和结构上与Labebet相似。在判定涉及药品商标的外观混淆性相似性案件时,应考虑以下几项关键点:

  • 必须对标识进行整体比较,并且必须通过外观和发音进行判断;
  • 必须考虑消费者群体;
  • 涉及药品时,应对出现混淆的可能性展开严格测试。对于非医药产品,混淆只会造成经济损失,但对于医药产品,混淆则可能对个人的健康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 虽然一种药物可能以片剂和注射剂等单一形式出售,而另一种药物可能以洗剂和乳膏等多种形式出售,但两种药物都可以通过常规渠道出售。标识的相似性进而有可能造成误导或混淆。
Ruchi Sarin, 律师,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Ruchi Sarin
律师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被告另外辩称,由于其药物已于2016年投放市场,原告则选择坐视不管达一年半,因此原告存在默许和拖延的过错。但是,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这一主张,并裁定虽然原告迟于对被告提起诉讼,但该延迟不足以抗辩法院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强制令。

与药品外观相似商标有关的混淆或误导,即便仅存在微小的可能性,法院也一以贯之地会纳入考量。法院通常从具有平均智力和“不完美回忆”的消费者角度,运用外观混淆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在药品商标案件中,很少考虑对人类记忆的依赖性,因为消费者方面稍有差池即有可能导致死亡。这种方法或许才是正确的思路,尤其是在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时。因此,在采用商标之前,药物品牌所有者需要对商标注册局的记录和真实市场中的情况进行彻底查证,以避免出现任何冲突。

Omesh Puri是LexOrbi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Ruchi Sarin是该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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