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法规力稳物价

0
373
State Council modifies legislation  to stabilize commodity prices, 国务院修改法规力稳物价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务院2010124日发布《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后的新《规定》是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16条”)后又一项稳定物价的重要法律措施。本次修订突出了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严打串通涨价

针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违法行为,新《规定》将其从原《规定》第四条中分离出来单列一条,规定专项罚则,罚款上限也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界定恶意囤积

原《规定》没有对何为恶意囤积作出界定,新《规定》则将恶意囤积明确定义为“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从而将企业因正常商业需要作出的囤积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区别开来。

经营者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的,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 万元提高到300 万元;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扩大监管对象

除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外,一些其他单位(例如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实践中也作为串通涨价、恶意囤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实施了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新《规定》将这些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价格干预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或者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政府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
新《处罚规定》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加大,罚款上限由现行的100 万元提高到500 万元。

经营者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关注新《规定》的有关内容及主管部门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