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领域扩大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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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care sector expanded and deregulated, 医疗领域扩大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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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改革委、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简称《意见)已于20101126日发布并实施,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消除了政策障碍。

产业准入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

调整外资准入政策,简化外资审批程序(见下文)

引进外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纳入限制类项目,且限于合资和合作形式。《意见》则将之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并且会逐步取消对股权比例的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开放;鼓励境外资本在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下放至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如果设立的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还应征求省级或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

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了11项措施,用于改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主要包括:

税收和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而且免征营业税。

医保定点: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保定点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大型设备: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配备的大型医疗设备一并审批,对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其配备。

政府采购:鼓励政府通过招标采购等办法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社会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合理安排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人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卫生部、商务部等主管部门将根据《意见》的精神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规作出修改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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