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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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Council amends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regulations, 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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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近日颁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对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作出相应修改。《决定》自201111日起施行。

扩大适用范围

《决定》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照《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决定》在工伤认定范围上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调整,主要体现在:

(1)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也可被认定为工伤,但前提是职工对事故的发生不负有“主要责任”;

(2) 根据新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不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但与此同时,《决定》增加“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

《条例》修改前存在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长等问题,《决定》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了简化:

(1)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主管部门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 旧《条例》未对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作出规定,《决定》则明确规定应按初次鉴定的期限(60日内,可延长30日)进行;

(3) 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例如,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高工伤待遇标准

《决定》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之前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做了如下调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减轻雇主的负担

《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也较易保障工伤职工的利益:

(1) 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若符合规定也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工伤预防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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