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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具有积极意义,但付诸实施面临重重障碍。作者:英国博礼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资深法律顾问邓满修

广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最终于201010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将于201171日开始施行。新法旨在为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综合广泛的社会保险体系确立具体的框架。从表面上看,新法的推出固然是一大进步,但一些分析人士认为,《社会保险法》是各方妥协、折衷的结果,如何贯彻落实和实现预定目标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社会宏观因素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政府一直非常关注如何解决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数量庞大的问题,政府在这方面的负担可能会日益沉重。《社会保险法》第一条指出,制定此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虽然这种笼统的说法存在于很多中国的法律法规中,但是政府首要关注的仍是社会安定。整体上说,《社会保险法》的倡议制定和颁布,似乎表现了政府在为公民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努力上的积极态度。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过相类似,《社会保险法》是在全国劳资纠纷呈现抬头迹象的背景下推出的。与《劳动合同法》一样,《社会保险法》也经历了漫长的酝酿过程,其间几经拖延,数易其稿,坊间传言意见分歧影响了最终文本的明确性。特别是在建立全国统筹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实力和发展状况参差不齐,使得相关条文因各方意见难以统一而不够明确。

因此,《社会保险法》历经周折终成正果,其目的可能是为了在十一五计划结束之时向广大劳动者和公众发出积极、进步的信号,但是至于如何及是否能够顺利实施仍然有待明确。而之所以在新法实际生效之前预留较长的准备期,可能也是因此有意为之。不过,这也是中国监管机构的习惯做法,即先行颁布以奠定基本原则为主的新法,之后再择时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就新法的解释提供具体指导。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地方部门相应举措成形前颁布实施细则。

覆盖范围扩大

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仅要求城市的用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各地有关部门根据各自不同的规定和惯例加以管理。《社会保险法》将这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扩大至中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由此将农村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在华外籍职员一并纳入保险保障范围。非职工人员,如实习生、退休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如今也有机会参加社会保险,但相应缴费标准和具体待遇问题尚未可知。虽然新法的实施和执行力度仍需拭目以待,但毋庸置疑会惠及之前未被纳入社保的社会群体。执行新规势必导致用人成本上升,一些用人单位因此可能会无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而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对职工的薪酬结构作出调整。

Social insurance law progressive but lacks teeth, 社会保险法进步可嘉,力度不足社保缴费费率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计划,全国将建立起统一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有评论认为,鉴于全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做法不具有可行性。不过,各地的缴费标准仍可能由地方政府自行设定(在中央政府批准的前提下)。而且,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否经过批准,地方政府仍将自行设定本地的缴费标准(或维持现行的缴费标准)。

个人账户转移

在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下,迁往异地工作的职工难以继续通过其原有的个人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账户将实行全国统筹,其他四种法定社会保险账户将实行省级统筹。这一规定旨在使调动工作或迁居异地的劳动人口可以转移个人社保账户。此举无疑将有利于人员的流动。这也是近年来随着用人单位将高素质专业化人才调派不同地区使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出现的一大问题。然而,目前的不确定因素主要还是如何执行关于转移账户的规定,以及职工是否真正能够便捷地查询自己的账户。相应的行政措施可能需要一定时日才能到位,因此新规落实过程有所拖延也是难免的。

外籍人士的处理

直接受雇于中国境内实体(包括外资企业)的港澳台居民必须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这在中国现行法规中已有规定。其他外籍人士也应当参照适用这一规定,尽管相关法规对此并无十分明确的表示。然而,这一规定真正落实于港澳台居民或其他外籍人士的情况却是少之又少。而且,在大多数地区,即便用人单位愿意将这类员工纳入社保,事实上也是难以操作或不可能实现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士必须参加社会保险。这意味着,与境外实体之间订有雇用合同并被派驻或借调至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不适用这项规定。但是,对于长期借调至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而言,如其在本国并未享受类似福利,或许可以据此主张有权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而实际情况是,外籍人士相关规定的实施和执行可能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毕竟首先要解决的是涉及中国本地居民的诸多问题。至于外籍人士社保基金的缴纳及缴纳人员的具体权益,则依然是一个未知数。

运营、管理和处罚

《社会保险法》对完善社保基金的运营和监督作了一系列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些措施可以说与现行的规定并无多大区别,但还是有必要的,关键问题仍在于监管机构是否有条件及有效地落实新法。

新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营和投资,重点是要保证资金安全。资金安全是社保基金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因为曾经发生擅自投资或投资失败导致社保基金出现缺口而影响保险金兑付的情况。

另一个问题是,一些地区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费,而地方部门对此或者毫不知情,或者听之任之。外国公司在对中国企业开展以收购为目的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常会发现此类问题。不仅如此,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很难甚至不可能通过补缴相关费用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社保基金方面似乎不愿意作出补缴保费的安排,因为这说明管理部门本身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做法通常是向职工支付相关款项,并要求其承认所获得的款项属于社会保险费,尽管从程序上来说,社保管理部门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相关保费。

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保管理部门催缴欠费的广泛权力,包括调取银行账户信息,要求银行从相关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以及扣押、拍卖用人单位财产并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对逾期缴纳保费的处罚标准也从欠缴金额的0.02%提高到0.05%

新法更加透明化的另一个表现是,用人单位必须建立适当的财务记录,并向查询社保缴费和待遇情况的职工提供相关资料。然而,如果不能明确、一贯地加以执行,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极其有限。

法制的进步

《社会保险法》将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绝大部分人口,在促进中国社会保险体系发展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其他值得称道的变化包括,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个人可以继续缴费,直至有资格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及重新调整了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在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之间的分摊标准。

而事实上,新法的力度尚显不足。如果没有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补充,没有相关部门步调一致地监督实施和落实权利义务,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目前分散无序、各地标准不一的局面很有可能依旧难以改观。在华企业应对此保持密切关注,视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本企业的社会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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