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向市场传达了什么信号?

作者: 张力,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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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在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切实实现了“鼓励投资”的立法目的。截至目前,已有4000多万家公司设立、近一万家公众公司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挂牌交易,许多在科技、管理和规模上具有优势的公司进入世界500强,还有大量公司通过境内外市场进行并购扩张,在细分行业中脱颖而出。这些成就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市场化和工业化基础薄弱的国家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这场的市场经济实验是在基础薄弱的条件下进行的,仅30年,与西方国家近五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目前,市场上存在无序发展和野蛮生长的现象,多数公司仍处于组织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程度较低的状态,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滥用权利的情形普遍存在。立法者需要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从立法角度给市场经济主体行动指引。以下是笔者理解的本次《公司法》修订向市场经济传达的几个信号。

张力,Zhang Li,Kangda
张力
高级合伙人
康达律师事务所

鼓励有竞争能力和有良好法人治理水平的公司。这次大规模经济下行,是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法人治理水平的检验。从《公司法》角度看,那些最先倒掉的公司通常是因为缺乏核心竞争力,过度扩张导致法律风险过大,法人治理功能无效或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在公司关键时刻决策失误,决策在经理层没有得到正确执行,缺乏纠错机制,股东争议导致公司僵局,或重大违法事件。美的集团近五年股票价格和市值持续增长与恒大集团的轰然倒塌,正好验证了“良好的法人治理是公司的成功的必要条件”这一说法。

鼓励公司、股东与董监高建立良性生态关系。本次修订全面压实了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变化包括: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在“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基础上增加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第四十七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五年认缴出资义务;第五十四条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条件从“公司资不抵债”提高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八十九条明确在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其他股东除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第一百八十条引入影子董事/高管制度;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指示董监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与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七条将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扩大至会计凭证和全资子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本次修订,严格提高了董监高的履职要求,将董监高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未全面履行该等义务可能产生的责任也落到了实处。如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检查和督促义务;第五十三条明确了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了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等。

在当前外部环境下,要实现公司成功需要股东和职业经理人的双向选择。有信用、负责任、有担当的股东会选择专业知识和技能、职业素养都过硬的董事高管,反之亦然。

鼓励投资人做好准备再创业。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前需要作更多的准备,除了想法、 资金、人才外,还需要了解《公司法》,了解作为创业者在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的行为规范和要求,以及公司设立不成的法律后果。

明晰了现行《公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惑。 如非上市股份公司是否可以约定限制股权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是否必须设置董事会?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董监高的股份限售是否具体强制性?这次修订虽然未使用“私公司”(股份转让受限的公司)和“公众公司”的公司分类标准,但对非上市股份公司采取了一些相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设计,如可以约定股份转让受限、可以不设董事会等,既免除了实践中的困扰,也为更合理的公司分类标准迈出了一大步。

为使《公司法》在实践中更好鼓励投资的立法目的,有两个建议:一是建议其他法律如《劳动法》《税法》以及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能够与《公司法》总体协调,共创良好营商环境;二是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目前国内存在大量自然人股东对公司行为(如借款)提供担保责任的情况,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对股东会是个保护。


张力是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5086 7577以及电邮li.zhang@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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