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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将如何影响投资者的投融资策略和风险?

《公司法》经全面修订,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中国公司制企业的设立、运作及治理将迎来一场深刻的变革。本篇简析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订要点,从投资人角度提示投融资实务中应关注的变化、风险及应对措施。

限期认缴制。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日起的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并严格按照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规定明确新增注册资本的缴付时间。该修订将对无力缴付全部出资的科创企业的创始股东产生实质影响,可能导致其面临失权、行政处罚和赔偿风险。由于创始股东通常为核心管理层或实控人,上述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可能影响企业IPO计划,即投资人的主要退出路径,相关方可考虑通过分红、出售老股等途径筹资及/或授予创始股东新股认购权等安排予以解决。

Grace Zhao, 赵桂兰, Brightstone
赵桂兰
合伙人
磐明律师事务所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新《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到期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未到期的出资。对此,投资人需考虑在投资协议中设置由其他老股东先行缴付出资的机制,以防范分期交割过程中发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打乱投资人的出资安排。

股东失权制度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时缴纳出资且经催缴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发出失权通知,股东自失权通知发出日起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新《公司法》还规定欠缴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防范出现投资人非因其自身意愿暂无法履行出资义务而可能导致的上述风险,投资人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争取法定最长的出资期限,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不视为投资人出资违约或不适用失权制度的情形;同时为避免该等约定对抗法律规定,投资人还需考虑有关风险对冲安排。

发起人的终身出资责任及瑕疵股权转让方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明确了发起人对自身及其他发起人就公司设立时不足出资承担终身连带责任。因此,投资人应关注发起人出资瑕疵对公司资本充足性和未来IPO的影响,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公司按照IPO审核要求予以规范解决的义务。

新《公司法》也明确了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方(1)对转让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在受让方不按期出资时承担出资补充责任;(2)对转让的逾期出资股权或出资不足股权(与受让方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以及(3)在受让方不知情或不应知情的情况下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投资人若作为转让方,可将受让方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无论是否到期)作为股权转让的交割前提条件。投资人若作为受让方,则可将转让方如实告知出资义务履行情况,包括出资充足性、完成或补足出资情况,作为交割前提,或将对前述义务的违反作为投资人有权解除交易的触发事件。

Wendy Wang, 王璐瑶, Brightstone
王璐瑶
律师
磐明律师事务所

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允许董事会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新股,该制度无疑对投资人的增资决策权、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投资人可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具体授权范围,包括授权期限、发行比例上限、股份种类和价格区间,并通过设定恰当的股东会表决机制,确保投资人对授权决策的有效参与。同时,在董事会议事层面,考虑赋予投资人董事对该事项的适当制衡权利。

弥补亏损新增路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补亏后仍不能弥补的,可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若亏损仍未能得到弥补,公司可进一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但在此过程中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且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影响。该修订对融资企业和投资人均是利好,有助于企业快速改善财务状况并为未来分红创造条件。实务中,投资人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限定投资款用途,如允许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

投资人面对新法规的变革,应主动规划,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法律实务,避免因忽略或缺乏应对而带来投资风险、损失。


赵桂兰是磐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89 1760 5461以及电邮glzhao@brightstonelawyers.com

王璐瑶是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59 0163 9509以及电邮luyao.wang@brightstone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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