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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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一零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 “保监会” ) 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 “办法” ),对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行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且严格的规定。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即内资保险公司)。而对于全部外资股东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保险公司,则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股东资格

包括两类市场主体,即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以及中国境外金融机构。《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针对两类主体的具体资格条件分别进行了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不受上述两类主体的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保留了 “有权要求不符合该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的权利。

此外,《办法》不允许 “隐名股东” 的存在,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

持股比例

《办法》要求单个股东 (包括关联方) 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股东,经批准的,不受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上述第十五条提到的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 的情形,这些保险公司“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除非保监会另有规定。

出资方式

相对于《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一般规定,《办法》对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作出了特别要求:一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只允许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二是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使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股权变更

当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或持有公司股份 (包括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发行的股份) 5%以上的股东时,应报请保监会批准。

公司上市融资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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