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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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总局最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执行工作通知》(工商企字〔2010〕82号),要求各地工商管理机关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关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的规定。

《通知》强调,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出现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时,在法定限制期内,不但应当限制其在已任职的企业法人中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还要限制其担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通知》还指出要将身份限制范围控制在法定代表人,不得扩大至股东。而且,对于任职限制期届满的,应通过设置自动解除程序,及时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不得延长限制时间。

《通知》提到将建成全国范围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信息,同时还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政府部门、法院等方面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采集涉及服刑期满、个人负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任职限制情形的信息,以便下一步按照这些信息全面执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任职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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