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搜索结果安全保护惹争议

作者: 王亚东、高嵩,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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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迅速发展,搜索引擎也日益成为互联网用户的重要工具。对于企业来说,其网站网页在关键词搜索结果中的排名(特别是自然排名)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因为排名搜索结果蕴含着一定的商机,而且排名的位置还可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价。

但是,网络钓鱼、木马网站如影随形,出现在一些搜索结果中,对网络用户的电脑和信息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对于电脑安全(软件)厂商而言,对搜索结果进行安全保护也就成为了重要的课题和服务领域。现有安全厂商对于搜索结果的安全保护模式一般为:对于疑似钓鱼、木马网站的搜索结果的右侧加上标记;用户如果点击,软件会提示危险;如果用户执意继续点击,那么就予以通行。这种保护模式可能影响搜索引擎的收入,因为许多搜索引擎是靠点击次数收费的,如果用户看到安全危险提示放弃了点击,那么搜索引擎的收入会相应减少。

我们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搜索引擎公司如果以侵犯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安全厂商,那么如何厘清其中的法律问题。

Wang Yadong 王亚东, Managing Partner 执行合伙人, Run Ming Law Office 润明律师事务所
王亚东
执行合伙人
润明律师事务所

搜索结果享有著作权?

搜索结果作为网页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否构成汇编作品,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百度的搜索结果页面属于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对这一结论,我们有着不同的看法。《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14条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据此,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编排行为“是否体现出了智力创作并具有独创性”应当是判断搜索结果是否为汇编作品的要件。

目前,常见的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排名方式有两种,即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一种赢利模式,客户付款的数额与排名的顺序紧密相关,付款越多排名越靠前。自然排名则是非赢利模式,被收录网站的拥有者无需交纳任何费用,亦可拒绝收录;在自然排名方式下,网站网页的排名顺序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根据其设定的排名算法规则形成的。

百度在其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中,始终坚持称其搜索排序的结果是自然排名,所依据的规则是百度公示的“搜索引擎排名算法规则”。在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认定百度搜索引擎的排名为自然排名。既然搜索结果页面是根据预先设定的规则自然生成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其页面没有体现任何智力创造,也就不能被定义为汇编作品。

Gao Song 高嵩, Partner 合伙人, Run Ming Law Office 润明律师事务所
高嵩
合伙人
润明律师事务所

不正当竞争

同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服务商与安全软件服务商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两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是比较宽泛的。比如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在我国拥有极大数量和很高比例的网络用户的网络服务商,并具有在网络服务业各领域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而在网络服务业内各领域的拓展相对容易实现,且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用户的吸引正是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由此可见,法院一般都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如果安全厂商预先将搜索引擎服务商搜索结果中的可疑网站屏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前所述,安全软件一般只是对疑似木马、钓鱼网站作出特殊标记,从而提示用户尽量不要去点击,而并不改变搜索结果。我们认为,这种保护方式是个双赢的结果,并不会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商誉及评价度有所降低。其实,屏蔽恶意网站本应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应该做的,只是由于利益或者技术的原因,导致一些恶意网站混杂在搜索结果中。

第三方安全保护的好处

目前,对于搜索引擎的排名算法规则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各搜索引擎网站均自行设定排名算法规则。因此,我们认为,由第三方安全厂商为搜索结果把关,客观上有助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提高自身技术、净化搜索结果,以达到尊重用户权益,共同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目的。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高嵩是润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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