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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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十年,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区块链技术(以及更广泛的分布式帐本技术)的出现,催生了金融服务等领域的一系列创新。

这些创新包括:新的融资方式,如首次代币发行(ICO);以支付为目的的新的交换工具,如虚拟货币;新的资产类别,如虚拟资产(包含虚拟货币和更广泛的代币);以及新的商业形式,如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

此前有几期专栏已经探讨过相关的话题(见《商法》第7辑第8期文章《金融科技与智能合约》、第8辑第9期文章《虚拟货币》、第12辑第9期文章《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创新的过程伴随着新的术语和分类学,这给监管机构和监管设计带来了挑战。本篇专栏首先审视虚拟资产的定义,而后介绍澳大利亚和其他法域现行的监管框架,由此引出对虚拟资产监管的讨论,最后再概述虚拟资产目前在中国内地监管框架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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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2006-2021年)。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法学院亚洲法律中心的荣誉首席研究员,亦在多家机构担任顾问,其中包括年利达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和世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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