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劳动保障权益新规

作者: 赵骁和王淼,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0
319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和快递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本文将就国家与广东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最新规定进行介绍与解读。

全国与地方政策

Shaw Zhao, Jingtian & Gongcheng
赵骁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为了维护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实务中,为人熟知的用工形态多是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其中广义上的劳动关系还包含劳务派遣用工;民事关系主要包括劳务用工、服务外包和平等合作关系。《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概念,突破了非此即彼的传统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之分,意味着国家从规范层面上赋予了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更为明确的合法权益,自上而下地贯彻落实对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同时,《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在消除就业歧视、平等就业、工资保障、休息制度、劳动安全、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加强劳动权益保障。

《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地区相继发布了针对《指导意见》的地方性实施细则。2022年5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下称《广东省实施意见》)。

新形态就业者类型

Mia Wang, Jingtian & Gongcheng
王淼
律师助理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实施意见》中界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范围,将其分为劳动关系就业人员、新型用工关系就业人员、民事关系就业人员。

具体而言,劳动关系就业人员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包括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形成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就业人员。此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新型用工关系就业人员指依托平台完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此类人员签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适用《指导意见》及地方性实施意见。

民事关系就业人员指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自主从事劳务、咨询等自由职业活动,与新业态企业形成平等民事关系的就业人员。此类人员签订民事协议(如劳务合同、服务外包协议等),适用《民法典》。

判断标准

如果用工双方未予明确或未有书面协议约定,如何判断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新型用工关系?可以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广东省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判断。

劳动关系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用工双方未予明确或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约定的,事实上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且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可确定为新型用工关系:

    1. 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依赖于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并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劳动或服务;
    2. 新业态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对决定是否或何时提供劳动或服务具有较大自由度;
    3. 劳动者从一个或多个新业态企业获得报酬,报酬的算法及支付周期取决于平台交易规则。

如用工双方既不满足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亦不满足新型用工关系成立的条件,新业态企业对劳动者不进行劳动管理,则一般而言双方系民事关系。

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方面,广东省亦提出保障公平就业权利、规范平台算法规则、规范用工关系协议、保障基本报酬权利、完善休息休假制度、落实安全卫生责任、保障社会保险权益、强化职业伤害保障的八项措施,深入贯彻《指导意见》中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精神。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骁、律师助理王淼

collateral

Jingtian & Gongcheng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
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编: 100025

电话: +86 10 5809 1165

传真: +86 10 5809 1100

电子信箱: zhao.xiao@jingtian.com

www.jingtian.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