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竞业,“独”字当头

作者: 贺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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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不是每段恋情都有一个完美的结局一样,不是每个特许经营加盟者都能成功。通常,特许人并不保证加盟店的收益,也不注意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即使特许人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但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也会大肆发展加盟者,导致恶性竞争发生。当被特许人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实际经营没有利润或继续经营困难时,关于特许经营的纠纷就接踵而至。

特许经营一个独特之处在于被特许人是以独立所有者身份加入特许体系的,各被特许人之间没有横向联系,他们是独立于特许人和其他被特许人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主体。被特许人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时,总部通常毫无良策。在实践中,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按要求对营业场所进行选择并不能擅自变更,限定其特许经营区域。被特许人也希望在该特定的区域内,享有独占性的经营权,以保证其店铺的销售和盈利,不希望特许经营权被授予第三方,或受到来自特许人自身的竞争压力。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 “独家特许经营”。然而,并不是每个特许经营关系在其最初建立时都是独家特许经营关系。

賀雷, Harry He, Partner, AllBright Law Offices
贺雷
合伙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两则案例

案例一:A集团向B颁发特许零售证书。B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来C处由A集团供货后也在B的经营地区销售相同商品,遂与A集团签订协议,保证其特许专营权。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为了确保B的利润,保证客户的利益,A集团停止向C供货,如有违反,愿向B赔偿损失二十万元整。” 随后B再次发现C仍然出售A集团产品后,将A集团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A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最终,法院支持其诉请。

案例二:乙与甲签订了一份《产品终端销售合同》,约定乙自愿成为甲的终端销售商;甲许可乙于协议有效期内在甲认可的乙自行开办的店内销售甲提供的系列商品,并且,双方在协议尾部手写 “注: 乙享有某某地区优先代理权。” 当日,甲向乙发出授权书,授权乙在该区域内的经营销售权利。次日,乙发现在其经营地点的同一街道已有两户正在经营同类产品。乙认为其享有该区域的独家代理权,在数次联系甲均未成功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认为:合同及授权书中并未约定乙为该区域的独家代理商,合同尾部手写的内容也无法理解为甲给予乙独家授权,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是 “独家代理” 一词

上述两则案例都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被特许人都在其特许经营区域遭遇了或来自特许方的,或来自其他被特许人的 “竞业” 问题。

案例一中被特许人的竞争压力来自特许人一方,其诉请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然而案例二中被特许人的竞争压力来自其他被特许人,其结果则不容乐观。除了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外,其今后的经营状况也令人担忧。原因何在? 在案例一中,被特许人的制胜法宝在于其最后签订的那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在特许经营商业惯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特许人A集团的竞业禁止义务。而案例二中,虽然《产品终端销售合同》最后附注 “优先代理权”,但照字面理解,乙方并未获得甲方的独家授权,当然败诉。

怎样达成双赢结果

由此看来,特许经营双方要想获得童话般完美的结局,还得经受多重的考验。虽然特许经营中存在一些商业惯例,但要从实效上保证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双赢结果还需要特许经营双方更多的努力。首先,对特许人来说,只为收取加盟费而无限制地发展加盟者的做法是坚决不可取的。且不说加盟者经营状况不佳容易引发纠纷,更重要的是,这对自己的商誉、品牌也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导致特许经营系统瘫痪。

因此,无论是从对被特许人负责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特许人都需要认真选择加盟者,并赋予其独家授权,以免除其后顾之忧,同时对即将成为加盟店的营业地进行选址调查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该地经营店铺的销售和盈利预测,以便确保被特许人的经营利润。

对被特许人来说,除了及时掌握特许人所披露的信息外,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还需详尽考察拟特许经营区域,慎重选址。为了确保今后的经营利润,还需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规定特许人应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以及自己享有的独家特许经营权,以排除双重竞争,“独” 享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区域的商业利益。

贺雷律师,现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于外商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劳动合同争议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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