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修订要点解析

作者: 董允,正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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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案”)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拟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

立法意义

自列支敦士登1925年推出《自然人和公司法》,首开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立法先河以来,当今世界包括欧盟、美英、日韩在内的许多国家已经正式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笔者总结,中国在《公司法》中确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地位的意义在于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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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允
合伙人
正策律师事务所

(1)有利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发展战略。股份有限公司在通过股权转让进行融资时,不会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利于资本流动。允许创业者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避免为了凑人数找挂名股东的情形,有利于市场监管。在由于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发生股东人数增减时,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多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自由转化,便于资本灵活进退。一旦公司做大做强需要上市公开募集资金,也减少了为IPO进行股改的繁琐程序。

(2)有利于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作为支撑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聚集资源做大做强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现行公司法将国有独资公司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这不利于资本集聚和公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特性决定了其在资本市场融资的天然优势,其财务和经营情况更为透明,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为规模化发展夯实基础。从世界范围看,许多跨国集团通过设立独资股份有限子公司,扩大了规模效应,加快了资本扩张。从立法上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与海外跨国集团的国际竞争力。

(3)严密了公司法的立法逻辑。现行公司法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对于因股份继承、股份转让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人的情形,并未将其列入法定解散事由。对于因股份继承、股份转让而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地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即变得暧昧不明。修订案确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在立法逻辑上做到严密自洽。

风控要点

如果修订案正式通过,可以预见到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设热潮。对于企业法人,设立独资的股份有限子公司后,应当将风险防范的重点放在如何防止子公司被否定法人格而由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笔者在此建议如下:

(1)严格财务制度。财务是否混同,是判断法人格混同的首要标准。根据现行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对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更加重视财务制度的规范,做到独立核算,账目清晰,财务人员尽量分开,避免与母公司财务混同。如果没有特别保密需要,非上市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最好也能选择将工商备案的企业年报主动向社会公示,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经过独立审计并对外公示的企业年报,能成为证明财务独立的重要依据。

(2)审慎关联交易。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则的重点,在于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法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随着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放开,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司法实务中判断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审查标准,必将更为严格。故一人股份公司在与母公司之间发生自我交易以及与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尽到更高的审慎义务,从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透明度三个方面做好合规风控。

(3)规范表决程序。法人格是否独立,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人意志的独立性。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个人意志与公司意志应当作出严格区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个人意志转化为公司意志,需要规范股东议事表决的程序。一人股东做出股东决议应做到程序正当,避免事后编造,书面决议妥善保存,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主动纳入工商内档进行备案。

立法建议

修订案仅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原则性规定,笔者认为,应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作出规定。现行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但笔者认为,对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仍应当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以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这也有利于增强此类公司的资本信用,体现出相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化和竞争优势。


董允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
+86 134 0215 3172以及电邮dongyun@joint-w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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