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网资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ABS中的标的物?

作者: 陈贵和徐润东,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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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租赁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中最常见的基础资产类型之一,发行规模及存量一直位居前列。实务中,地方平台系租赁公司(下称“平台系公司”)在挑选租赁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ABS)时,除了租赁债权要符合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之外,还会遭遇底层租赁物是否适格的问题。

Daniel Hsu, AnJie & Broad Law Firm
徐润东
合伙人
安杰律师事务所

问:什么样的租赁物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答:中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仅明确表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不得虚构,否则合同无效。银保监会2020年颁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为固定资产,但是,除了要求租赁物“真实存在“权属清晰”以及“能够产生收益”外,就固定资产具体定义及范围,并未明确。

实务中通常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即“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根据司法实践,除设备、工程机械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外,符合上述标准的厂房、商业地产等经营性不动产也可以作为租赁物。在建房、城市道路、保障房等不动产以及商标、专利、软件等无形资产,由于无法产生收益、处置受限或不属于有形资产而无法作为租赁物。

问:融资租赁ABS对租赁物有哪些适格要求?

答:通常还要求具备如下特点:(1)权属清晰无争议;(2)无抵质押等权利限制;(3)特定化且可处置;(4)具备商业合理性;(5) 不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机密。其中,可处置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关注重点,项目申报时一般需要明确租赁物是否具备可处置性及收益性。

Adam Chen, AnJie & Broad Law Firm
陈贵
合伙人
安杰律师事务所

问:管网是否满足ABS的租赁物适格要求?

答:平台系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政信类领域,其融资租赁业务往往涉及公益属性,致使租赁物无法满足可处置性及商业合理性的要求。自2020年起,监管部门禁止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等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并限制构筑物的比例,而管网由于其特殊性,就其在实务中是否属于构筑物的意见不一。

问:管网属于构筑物还是动产?

答:中国法律法规明确指示“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附着物,但没有对构筑物作出具体定义。根据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并以列举方式对构筑物类型进行了逐一明确,其中,水利管道(引水管道、排水管道等)及市政管道明确属于“构筑物”,而输水管道属于通用设备类的“输送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则属于专用设备类的“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均属于动产。

问:管网是否因添附于不动产而影响其属性?

答:管网虽需添附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之上才能发挥其效用,但不会因其附着于或者嵌入不动产而不再是有形动产,其作为租赁物仍具有动产属性及独立性。只是该类租赁物添附后,对于出租人而言,可能存在物权担保功能减弱的风险,不过这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并不影响管网的动产属性认定。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民申2175号“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中亦持此观点。

问:管网是否具备可处置性及商业合理性?

答:管网属于动产且不因添附而导致混合,具备特定性及独立性。尽管管网脱离附着物后可能会降低效用,市场流动性一般,存在无法及时处置变现的风险,但发生违约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处置租赁物不存在法律障碍。另外,实务中除了工业园区内的输水、输热管网有明确收费标准外,大部分管网虽然并未就提供输送服务直接向使用者收费,但该等费用实际上已包含在整体费用中,是承租人开展主营业务并盈利的必不可少的辅助设施,具备一定的商业合理性。

问:于管网租赁物入池有哪些建议?

答:从近期成功发行的平台系公司融资租赁ABS项目来看,在满足处置性、商业合理性及其他适格标准的前提下,管网租赁物入池不存在障碍。笔者建议,管理人在协助筛选入池资产时,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审查管网类租赁物的适格标准:(1)确认所有权凭证,如购买合同、发票、验收单或设备接收单等;(2)检查权利登记,如于中登网核实融资租赁登记完成情况;(3)现场尽调勘验,确认租赁物的真实性、特定性;(4)审查租赁物评估报告、项目内部审议文件,避免低值高买,确认商业合理性。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贵、徐润东

Dong Xiao Zhao Huili AnJie Law Fir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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