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规定的区域比较比较:中国

作者: 金晓,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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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印度

 

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具有成文法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等先天优势。但成文法也有其局限性,如法律普遍适用性与个案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此外,立法是社会变化结出的“果”,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

在这方面,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在法律规则的广泛延伸和各种具体案例之间起到一定的衔接作用。由于仅最高人民法院有权选定和发布指导性案例,该制度可以及时、有效、权威地应对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

显然,案例指导可以在实现全国法律适用统一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伴随各种纷繁复杂的纠纷时。

本文以笔者经办的具体案例为例,阐述了案例指导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

法律依据

Jin Xiao,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金晓
专利诉讼咨询处处长助理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
电话: +86 10 6604 6247

据信,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于2005年开始探索引入判例制度的可能性。在接下来的10年里,最高法院作出持续努力,并发布了几项有关指导案例的规定。

现在,有关各方引用的案件可以供全国各级法院参照考虑。所举案例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必须参照。审判过程中,以下四类判例可以用作指导性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和生效判决;
  3. 辖区内的上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件和生效判决;以及
  4. 有关法院或者上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最高优先级,法院必须参照考量。相关各方在审判中引用第一类案例时,法院在宣判中必须说明赞同或不赞同指导案例的理由。对于其他类型的指导性案例,法院可酌情决定参照与否,无需作出解释。

知识产权诉讼

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但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诉讼却是近十年才出现的。与传统的民商事纠纷相比,知识产权诉讼仍是一种新型诉讼。因此,知识产权诉讼中经常出现新型纠纷和争议性问题,而这纠纷和问题往往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差异性。

此外,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知识产权诉讼中还包括相当数量的技术性案件。这些新技术给社会和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日益明显。

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势在于,它利用先前案例,将法律规则的广泛性与具体个案的多变性衔接起来。指导性案例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知识产权案件中,将冗繁的表面事实提炼成法律要点,并为每项要点做好事实和法律准备,都属于必要流程。但是,是否有必要为所有事实和法律事项检索判例?本文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因此,如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确切、合适的规则,就不需要检索判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案件。当案件涉及复杂、有争议的事项时,宜使用判例。

即使确认了检索判例的必要性,判例的检索仍然是一个值得仔细研究的问题。现实世界的争端是复杂的,相关语言表述可能同样复杂,需要解释澄清。仅输入一两个关键词可能不会得出最佳结果。

这对诉讼团队的理解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中国法律法规繁多,且很多律师还不习惯案例检索。

检索的核心是在不断变化的表面事实下精准把握相关的法律要点。以作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检索对象是权利要求数值型特征的等同原则。

作者团队最终锁定的判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法院正式总结的指导要点是如何解决审判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部分重叠——与等同原则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等同性已得到处理和解释,因此团队引用该案作为相关判例。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判例检索对律师对事实本质的理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同样重要。

判例的使用

检索到合适的判例之后,还需要正确使用判例。有研究表明,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判例的提交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如提交案例来源不明、案件判决无效、案件不相关等。

因此,本文的观点是,在开始讨论任何细节性问题之前,律师应首先说明判例的来源和效力。

在详细分析过程中可以使用多种技术。例如,中国的律师可以参考英美法系,通过比较事实、指出适用法律、主张结果等逐步运用判例。

律师也可以直接切入案件的核心,并将其与先前案件判决的要点匹配,使当前案件的结果更为可取。

此外,可以采用类比论证。在作者办理的另一个案件中,关键事实是,在专利申请中,选定的数值型参数范围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相比之下,一份先前技术参考文献披露了不同的数值范围,但没有显示出任何意想不到的效果。

然而,专利申请因缺乏相对于先前技术文献的创造性步骤而被驳回。审查员认为数值范围是常规性的,并且当技术人员在先前的实施例中注意到类似的数值范围时,可以对其进行更改而不需要作出任何创造性努力。

作者团队检索到的一个判例表明,即使专利申请的选定参数范围在先前技术文献公开的范围之内,如果选定的数值范围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该专利申请仍具有可专利性。

基于上述判例,作者团队认为,如果判例中的专利申请参数范围,落在先前技术文献的参数范围之内,但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专利申请自然具有可专利性。

这是因为,虽然导致产生这些效果的参数范围以前没有公开,但它仍然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即“举重以明轻”原则。根据团队发现的该判例,事实和结果变得非常清楚。对专利申请的不利判决随后被撤销。

结论

实践证明,案例指导制度在提炼普遍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形成司法积累、促进纠纷解决、限制不当裁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制度对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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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100031, China

电话:+86 10 6641 2345

电子邮件:mail@ccpit-paten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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