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和客户不享有特权

作者: Essenese Obhan,Obhan &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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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当然希望与法律顾问的沟通受律师-当事人特权的保护。在印度,律师及其客户都享有特权,但专利代理人却不享有,尽管他们的角色在很多方面都与律师重叠。

专利法由两类专业人员执行,即辩护人或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前者受 1961 年《律师法》管辖,可以在法院和印度专利局出庭。后者接受过科学、工程或技术方面的训练,受 1970 年《印度专利法》管辖,可以在专利局局长面前出庭、准备文件、处理事务并履行与专利程序有关的职能。然而,除非有律师陪同,否则专利代理人不能在法院出庭。

Essenese Obhan
Essenese Obhan
创始合伙人
Obhan & Associates

律师-当事人特权的依据是 1872 年《印度证据法》第 126条至129 条。这些条款保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专业通信,律师的助理和雇员也包括在内。第 128 条允许客户放弃特权,第129 条保护客户不被迫披露法律专业通信。特权的例外情况包括与非法目的或犯罪有关的通信,以及涉及内部法律顾问的通信。在印度,全职受薪雇员不能注册为律师,因此不能在法院执业。专利代理人在与客户沟通时同样不能享受特权。虽然专利代理人受一般保密原则的约束,但没有特权保护意味着他们收到的信息可能必须在诉讼中披露。

专利代理人不享有特权的问题并没有被忽视。法律委员会在 1977 年的第 69 次报告和 2003 年的第 185次建议中两次提出了这一问题。该机构建议修改证据法。不过,法律委员会的报告尽管可以影响议会的辩论,却并不具有约束力。

客户可能会问,在与专利代理人打交道时,他们如何才能得到保护。在立法修改之前,专利申请人应确保只委托那些同时也是律师的专利代理人。许多专利代理人拥有双重资质,印度几乎所有的专利律师事务所都由律师拥有或管理。因此,与这些专利代理人的通信将自动受到律师-当事人特权的保护。这些拥有双重资质的专业人士雇用专利代理人,通常都会签订保密合同。由于与专利代理人的通信通常是直接发送给负责该业务的律师或抄送律师,因此这类通信很可能受保密特权的保护。诚然,这造成了一种不平衡的状况,对双重资质专业人士更为有利,但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只聘用这类专业人士。

不过,专利代理人也能接触到敏感信息,如专利组合、商业目标和战略计划。特权保护的缺失会阻碍信息在发明人和专利顾问之间的自由流动,进而影响专利质量和整个专利制度。

将特权保护扩大到专利代理人将有利于整个创新生态系统。特权的基础是公共利益,法律委员会明确指出,将特权保护扩展至专利代理人符合公共利益。

即使特权保护如此扩大,仍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专利申请人没有义务向专利局披露他们已知的所有现有技术。如果在专利申请公布后对说明书进行修改,而最初的说明书不是出于善意起草,则法院不会批准任何损失或利润的索赔。不过,只有当被告能在证据开释程序中找到证据时,才可以使用恶意抗辩。

也许可以通过修订立法来填补这一空白,规定披露所有已知现有技术的义务。现有技术与关于现有技术的专业意见之间的区别意味着特权只需延伸至专业意见,而不是现有技术本身。

但是,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专利代理人不享有特权。客户应了解自己是否享有权利以及权利的范围,并据此行事。

Essenese Obhan为Obhan & Associates创始合伙人。

Obhan and AssociatesObhan & Associates
Advocates and Patent Agents
N – 94, Second Floor
Panchsheel Park
New Delhi 110017, India
联系方式
Ashima Obhan
电话: +91-9811043532
电子邮件: email@obhans.com
ashima@obha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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