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规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

0
499
New regulations allow foreign investors to invest in RMB, 商务部新规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务部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针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有关外商投资审批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

取消审批项目

  •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两个项目,不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三类事项,不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但企业需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下放审批权限

该《通知》对商务部2010年《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作了补充规定:

  • 交易额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也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令)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除外,包括: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境内主体利用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境内关联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
  •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新增审批事项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对现有企业增资、并购境内企业及提供贷款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

《通知》明确规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实施境内投资时,其法律地位视同境外投资者,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以下行业的外商投资加强审核,严格审批:

  • 融资租赁、国际快递、广告、拍卖以及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增值电信等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行业;
  • 小额贷款、市场调查、信用评级、保安服务等敏感行业;
  •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等涉及大额资金流入的行业。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