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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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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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是中国首部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单行立法。

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适用法》,在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适用法》是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领域的一般法,中国的《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照其特别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该法突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传统的合同法律关系外,还把准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范围拓展至委托代理、信托、夫妻财产关系、运输中的动产物权、一般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当事人事后选择准据法的情形)、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

最密切联系原则。该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为该法的重要补充,即该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 “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对于涉外民事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该法规定 “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此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确立的原则保持了一致 (该司法解释为17种涉外民商事合同规定了准据法)。

中国法排他适用。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密切联系原则的例外,以下情形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1) 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

(2)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3)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外国法律没有规定的。

其他需要注意的几点包括: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如果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当事人负责提供该国法律。

具体规则

《法律适用法》从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六个方面具体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民事主体

经常居住地被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连接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适用其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但经常居所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物权

该法较《民法通则》增加了动产、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动产物权和运输中动产物权变更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动产物权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债权

该法体现了对债权债务关系中弱势一方群体的保护,例如,作为一般原则,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知识产权

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系统、全面的回答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且该法将作为中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入中国未来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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