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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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New income tax rules on transfer of shares with selling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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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7日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就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和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征税问题做出了规定,《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纳税义务人的范围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上述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为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计算限售股转让所得,有以下两种方式:

  • 如果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数额就是限售股转让所得;或
  • 如果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将被核定为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换言之,限售股转让收入的85%将被视为限售股转让所得。

为避免双重征税,《公告》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公告》规定:如果企业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这样的做法不能算作转让限售股。这意味着该等个人转让解禁后的限售股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

如果企业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将这些限售股在解禁前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下称“受让方”),那么这样的转让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根据这一规定,限售股转让的纳税义务应在实际减持股份时履行,而不是在签署限售股转让协议时履行。

如果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由企业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那么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前述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时受让方无需再次纳税。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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