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提高个税费用减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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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on raises deductible expenses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calc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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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于2011年7月19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决定》调整了部分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减除标准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决定》实施以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必要费用的标准是按月减除2000元;《决定》实施以后,减除必要费用的标准调整为按月减除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下称“相关纳税人”),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他们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去减除费用后的余额。相关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跟汇率变化情况,享有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决定》实施以前,相关纳税人减除费用标准为按月减除2000元,享有附加减除费用的还可再减2800元,合计按月可以减除4800元。《决定》实施以后,相关纳税人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按月减除3500元,享有附加减除费用的只能再按月减除1300元,合计仍是按月减除4800元。对于享有附加减除费用的相关纳税人,上述计算方式的变更对其税务负担并无实质影响,主要是为了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一般情形下的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相匹配。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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