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BVI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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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with British Virgin Islands on exchange of tax information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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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分别简称为“协议”和“议定书”)。协议及议定书已于2009年12月7日在伦敦正式签署,缔约双方分别于2010年2月11日和2010年12月1日互相通知已各自完成了协议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该协议及议定书自2010年12月30日起生效,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该协议是继中国与巴哈马于2009年12月1日签署第一个情报交换协议后,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签署的第二个情报交换协议

根据协议,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协助相互间税收情报的交换。相关税收的确定、核定、查证与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税务调查或起诉——与这些方面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是情报应该包括的。与该情报有关或掌握该情报的人,无论是否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国民或公民,只要所需情报存在于缔约一方的领土内,或者为缔约一方管辖的人掌握或控制,其主管当局就应该依据协议提供情报。协议涉及的可交换情报的税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所得税、工资税、财产税。

缔约双方应确保其主管当局有权获取、提供以下情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任何人以代理或受托人身份掌握的情报;有关公司、合伙人、信托、基金以及其他人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权的情报,包括在同一所有权链条上一切人的所有权情报;信托公司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人的情报;基金公司基金创立人、基金理事会成员、受益人以及基金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报。缔约一方的主管当局根据本协议提出情报请求时,应向另一方主管当局提供相关信息以证明情报与请求之间的可预见相关性。除上述外,缔约双方并无义务提供以下三类情报:(1)与上市公司、开放式集合投资基金或计划的所有权有关的情报, 除非获得此类情报不造成不适当的困难;(2)在索取时已超过有关税收期6年时限的情报;(3)与纳税人没有关系的其他人所掌握和控制的情报。另外,当请求与本协议不相符,或当请求方未穷尽其领土内除可能导致不适当困难之外的一切方法去获取情报,或当情报披露将违背被请求方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时,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可以拒绝协助。

该协议将在任一缔约方终止本协议前有效,任一缔约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协议将自另一缔约方收到终止通知3个月后的次月第一天终止效力。协议终止后,缔约方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任何情报仍负有保密义务。所有在终止生效日前收到的请求仍将按照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另外,议定书对协议的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议定书与协议同时生效,并在协议有效期内有效。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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