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规范私募股权募资和运作

0
546
NDRC lays down standards for the fund-raising and operations of private equity enterprises, 发改委规范私募股权募资和运作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1年1月3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通知》适用于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及江苏、浙江、湖北三省试点地区的股权投资企业。

强制备案及例外

《通知》规定,对于上述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中的基金”),都应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豁免备案义务:

  • 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 资本规模(包括实际出资和承诺出资)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 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信息披露

《通知》规定了股权投资企业对投资者、国家发改委的披露义务以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主要包括:

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股权投资企业需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则需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通知》中列举的五类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告。

监管要求

《通知》一大特点是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 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选择自我管理或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方式。
  • 募资方式和对象: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分期缴付出资。
  • 投资领域和方向: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 资金运用和风险控制:要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对关联方投资时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应当制定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 企业治理:明确了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例如,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及其退任情形。要求对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应当公平对待,设置不同的账户并实行分账管理,而且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第三人牟取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监管要求适用于试点地区所有股权投资企业,包括那些不需要备案的企业。

适当监管

《通知》并未采取事前审批制,而是在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自主设立以后再采取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

《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运作管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将通过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方式和募资对象,防范其以不规范方式和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导致乱集资的社会风险;二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避免其从事股票炒作等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和非法借贷活动,蜕化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贷款公司。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 baochen@haiwen-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