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执行内地法院与仲裁判决之最新发展

作者: 林锡光和李尚芹,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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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安排》)。相关《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已于在2022年10月26日通过,预计2022年底落实实施。《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及香港《2021年仲裁 (修订) 条例》自2021年5月19日起已全面生效。《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 (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 条例》第639章也已于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落实了香港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签署的有关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在香港执行内地法院判决

Lam Sek Kong, Guantao Law Firm
林锡光
合伙人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电话: +852 2878 1130
电邮: sekkong@guantao.com

就登记内地判决的方式,根据现时《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内地法院判决可以在香港登记为等同香港法院的判决。但登记需要符合一些规定,例如:各方以书面同意指定内地人民法院或特区法院为唯一具管辖权审理纠纷的法院。实际上,并非所有协议都使用 “专属管辖权” 或 “唯一” 等词语去指明法院,而是比较常使用“可以”、“应该”等词语。《2019安排》已取消此“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

关于以上条例中“判决必须为最终及可执行”的规定,内地一般是两审终审,但可以再审的内地判决会否被视为不是“最终”及“可执行”的判决?《2019安排》采用了“生效的判决”,取代判决的终局性的用语,并提供了可证明生效的判决的简易方法。香港法院可就本地民商事判决发出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以便在内地执行相关香港判决。有关程序详列于《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71B条。

除了解决这些争议,最新的《2019安排》也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高等法院还将就《2019安排》所涉及的多项细节订立一套《规则》,完成后,律政司便会与内地协商并公布两地同步实施《2019安排》的日期。

破产程序

Vivien Li, Guantao Law Firm
李尚芹
实习律师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电话: +852 2878 6153
电邮: vivien.li@guantao.com

2021年5月14日,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会谈纪要》),就有关香港公司清盘及债务重组事宜及内地之破产程序,订立了互相认可机制。《2019安排》并没有涵盖公司清盘及债务重组事宜。而律政司于2022年10月26日提出在《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中加入“指明法团程序”的提述以准确描述此方面内容。“对于内地判决而言,‘指明法团程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所述的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对于香港判决而言,是指非自然人实体的清盘,或香港法院原讼法庭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认许的安排或妥协。”关于自然人破产的事宜,由于两地法律的差异,《2019安排》和《会谈纪要》均未涵盖。

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判决

自《仲裁补充安排》及仲裁 (修订)全面生效后,重要的调整是:

    1. 取消原《香港仲裁条例》第97条经“认可”的内地仲裁机构名单;
    2. 允许内地债务人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因为在《仲裁补充安排》生效前,以内地为例,此等申请不受审理期限限制、需要耗费较多时间等情况,导致香港财产被转移,最终无法执行;及
    3. 仲裁裁决执行前后容许采取保全措施。之前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只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而修订后,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申请保全或者强制措施,从而获得全方位的保护。

跨境婚姻纠纷

内地与香港跨境婚姻数量众多,与儿童监护权相关的司法需求增长,同时这类婚姻纠纷还涉及跨境问题。最新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便可避免因双方坚持在各自的户籍地起诉、且不肯撤诉,导致案件被耽搁多年,给当事人及其下一代带来更多伤害。

该条例最大的突破是涵盖香港法院对跨境婚姻家事案件当事人子女的看顾和管养相关命令,即当儿童被不当地迁移到或扣留在内地,香港当事人可于条例最新生效日,即2022 年 2 月 15 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强制执行香港法院的看顾和管养相关命令。


林锡光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52 2878 1130以及电邮sekkong@guantao.com

李尚芹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52 2878 6153以及电邮vivien.li@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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