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的第三方资助

作者: 杨雪瑜和钟莉,汇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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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使用第三方资助(TPF)早已不是新鲜事,也不再被“敌视”。相反,TPF在某些普通法系国家发展迅猛,即便这些国家曾因助讼和包揽诉讼制度禁止TPF。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中国,由于没有相关立法,市场往往将这一法律真空解读为允许在诉讼和仲裁中使用TPF。

Yang Xueyu, Hui Zhong Law Firm
杨雪瑜
合伙人
汇仲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0 5639 9660
电邮: yang.xueyu@huizhonglaw.com

TPF在国际仲裁中的兴起是由多个因素推动的,包括基于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企业对资金流动性和风险分配的管理考量。对于处在财务困境中的申请人和提出反请求的被申请人而言,TPF自然最受欢迎。此外,后疫情时代,企业希望能迅速解决疫情期间累积的纠纷,但同时又不愿进一步耗费本已捉襟见肘的现金流,这种情况下也助推了TPF的发展。

然而,历史上禁止TPF是不无道理的,即便现在,TPF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值得关注,比如,它可能造成资助者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甚至操纵仲裁程序;还可能干扰TPF介入前进行的、本有可能达成的和解。

在此背景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新法或修订相关法律,以及许多仲裁机构修改其仲裁规则,以更好地管理TPF。当然更重要地是,满足用户需求,彰显本法域“友好仲裁”的形象。

有趣的是,TPF也成为了用户选择仲裁地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据2021年一项国际仲裁调查显示,8%的受访者认为,“该法域允许第三方资助”会增加该仲裁地的吸引力。

亚洲仲裁机构的态度

  • Mariana Zhong, Hui Zhong Law Firm
    钟莉
    合伙人
    汇仲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0 5639 9618
    电邮: mariana.zhong@huizhonglaw.com

    新加坡­——为维护其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新加坡于2017年出台了《民法典》(CLA)修订案,创设性地允许在新加坡国际仲裁和相关程序中使用TPF。根据CLA规定,与“合格的第三方资助者”签订的第三方资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成为“合格的第三方资助者”的条件之一为,其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新加坡元(即360万美元)或同等金额。
    自2021年6月28日,新加坡进一步将TPF的准许范围扩大到国内仲裁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诉讼程序。

  • 香港——2017年6月14日,香港通过了《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下称《TPF条例》),并于201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允许国内及国际仲裁(包括相关的法庭和调解程序)使用TPF,但诉讼程序除外。受资助方必须向仲裁机构和其他当事方披露资助协议的存在和第三方资助者名称。
    此外,香港立法最近又有重要发展。根据2022年6月30日实施的《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下称《ORFS条例》),允许在仲裁及相关法庭程序中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为用户提供更灵活多元的费用安排选择。《ORFS条例》和《TPF条例》将有助于吸引国际仲裁用户,维持香港领先仲裁地的竞争力。
  • 中国内地——中国内地法律并未对TPF作出规定。但与新加坡或香港不同,中国内地从未禁止过TPF。相反,其允许当事人签署与结果有关的费用协议,即风险代理收费。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的律师费大部分或完全由代理律师支付,而律师将根据案件的结果收取回报。从某种程度上看,这种费用安排与TPF有相似之处。当然,由于代理律师能从案件结果中获取经济利益,也有人批评这种模式会引发道德问题。
    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如贸仲委和北仲,均已在其投资仲裁规则中对TPF加以规定,积极探索与国际仲裁惯例接轨。
  • 此外,许多仲裁机构已走在仲裁实践的前沿,根据仲裁用户的需求制定TPF相关规定,以更好管理实践中TPF的适用。本文对比了几个著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关于TPF的规定,列示如下:

对于在国际仲裁中寻求TPF的当事人,请务必谨慎,我们建议:挑选可靠专业的资助者;全面评估资助者履行合同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在律师的协助下,在签署TPF协议前先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当事人间应事先明确资助者对仲裁程序的控制程度以及资助者是否承担不利讼费。


杨雪瑜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10) 5639 9660以及电邮yang.xueyu@huizhonglaw.com

钟莉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10) 5639 9618 以及电邮mariana.zhong@huizhonglaw.com

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武珂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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