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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让合营各方可以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外资进入本国市场成立合营企业,各司法管辖区大体持开放的态度,但具体监管考量和审查要求各有不同。本系列文章探讨亚太区三大司法管辖区国际合营企业架构以及对外资建立合营企业的监管要求。

中国

日本

台湾

中外合营企业的架构与监管

近年来,全球经济大幅波动和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导致中国的中外合营企业发展形势更趋复杂化。在这一背景下,中外合营企业出现了一系列创新模式,包括2.0模式,即外国产业投资人提供技术及╱或注入特定业务,中国及外国财务投资人提供资金,同时设立员工激励平台提供股权激励。中国最近还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外资、公司法、IPO和合规事宜的新法新规。

法律和监管制度

为鼓励外商投资中国,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负面清单之外各领域的内外资采取一视同仁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公司法》及其他适用法律调整其组织形式及架构(例如将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

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公司(包括外资企业)之注册资本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管责任以及公司治理作出重大调整:

  • William Qiu, Zhong Lun Law Firm
    邱建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
    电话: +86 139 1188 4430
    邮箱: qiujian@zhonglun.com

    在资本规则方面,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资本补充和维持原则,将有限公司股东认购后的出资期限设定为五年。存量公司原则上须于截至2027年6月30日止的三年过渡期内调整其出资期限;

  • 董事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得到强化和细化,包括防止抽逃出资的义务及相关赔偿责任、督促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对违法减资或违法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清算义务及相关赔偿责任;
  • 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如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中外合营企业,尤其是存量企业,同时受到《外商投资法》过渡期(即将结束)和新《公司法》过渡期的约束。中外合营企业应根据这两项法律审查、设置或调整其公司治理结构和出资期限,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退出方案

Johnson Zhu, Zhong Lun Law Firm
朱永春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
电话: +86 135 0117 1144
邮箱: zhuyongchun@zhonglun.com

IPO为中外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既提升了合资企业的知名度,又拓宽了融资渠道、完善了公司治理。中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快,设有多个交易所和板块,服务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和投资者需求,包括接纳成熟大型企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旨在吸引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等。

2023年2月起,中国股票发行实现全面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基本法律合规性和财务纪律,放宽了财务指标、股权透明度及特别表决权等要求。

例如,对于创业板而言,支持符合条件的尚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取消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要求等。

但另一方面,202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对于境内IPO进行全面收紧。在此背景下,并购交易目前可能仍是众多外国投资者的重要退出选择。

员工激励

Yuanyuan Tao, Zhong Lun Law Firm
陶媛园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
电话: +86 138 1196 5017
邮箱: taoyuanyuan@zhonglun.com

员工激励是中外合营企业架构设计中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智能制造的企业而言,为了有效地吸引、挽留并激励人才,从而建立和保持企业竞争力,相比于普通企业,其提供员工激励的意愿更加强烈。

完善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可将员工收入与企业价值增长挂钩,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有效控制现金支出。

对于合营企业而言,可考虑采取的员工激励形式一般包括股权激励(如期权、限制性股权、员工持股计划)或现金激励。如采取股权激励模式,则一般包括直接持股模式(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受到法定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要求)和间接持股模式(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激励对象持有合伙企业份额)。

此外,在激励方案的设计中,还需重点考虑激励对象范围(中国籍及外籍员工及/或外部顾问等)、激励计划的审批及管理、资金来源、退出安排、税收筹划、股份支付、与IPO和并购的衔接等问题。在新公司法下,亦需结合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的要求考虑员工支付对价、资金筹措等问题。

合规

合营企业的设立与运营还需注意中国法律下的诸多合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经营者集中申报。当中外投资者设立合营企业或取得合营公司股份时,需评估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下的经营者集中;交易构成集中并达到相关营业额申报门槛的,投资者应事先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新近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了申报的营业额门槛,但同时也加重了违法实施集中的责任和后果。

第二,国家安全审查。如外国投资者投资军工等关系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或在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关键技术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投资并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则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

第三,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各项配套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的发布,合营企业应更加注意业务运营过程中数据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和传输(特别是跨境传输)等。

此外,合营企业的设立及运营,还需密切关注中国关于外汇、税务、海关、技术进出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其最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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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
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电话: +86 10 5957 2092
邮箱: qiujian@zhonglun.com
www.zhonglun.com

 


驾驭不确定性——日本合营企业监管趋势

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在日本成立合营企业会带来不一样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庞大的日本经济体量提供了稳定的商业环境、先进的基础设施和高素质的劳动力。另一方面,日本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法规(尤其是《外汇与外贸法》)以及关于不同行业开展业务合作(包括与初创企业的合作)的指导原则纷繁复杂,相关应对措施需要进行认真的规划和执行。

本文探讨了《外汇与外贸法》的重要内容及其对外国投资者实操层面的影响,包括最近的监管强化趋势。本文还讨论了与日方企业组建合营企业的谈判要点,并概要介绍了2022年5月日本经济产业省针对合营企业投资初创公司颁布的最新指导意见。

加强准入程序

Len Matsunaga, Anderson Mori & Tomotsune
松永 廉
合伙人
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
东京总部
电话: +81 3 6775 1390
邮箱: len.matsunaga@amt-law.com

外国投资者收购日本公司股份以设立合营企业时,必须遵守以《外汇与外贸法》为基石建立起来的外商直接投资(FDI)制度。

《外汇与外贸法》旨在通过控制和协调涉及外商投资的交易,确保涉外交易在日本乃至国际商业社会的稳健发展,最终促进日本经济的健康发展。

日本政府针对外商直接投资出台的各项政策与措施都有一个宗旨,即在促进外商投资的同时对可能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外来投资开展审查。

不同于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日本法规通常不对外商投资施加诸如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限制,除非投资领域属于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如媒体、电信和航空)。但《外汇与外贸法》要求部分外商直接投资接受日本财务省等省厅的审查。

事前申报

根据《外汇与外贸法》,投资者所在国未与日本签署外商直接投资条约的,可能需要进行外商直接投资事前申报,以取得日本政府的批准。外国投资者投资指定敏感行业的,还必须通过日本央行事先向主管机关申报。

申报之后通常有30天的等待期,在此期间,主管机关会审查投资可能对日本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根据投资项目的敏感性大小,等待期可以相应缩短或延长。即使不要求事前申报,外国投资者通常也需要向主管机关提交事后报告。

Gen Takahashi, Anderson Mori & Tomotsune
高桥 玄
合伙人
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
东京总部和新加坡分所
电话: +65 6645 1022
邮箱: gen.takahashi@amt-law.com

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日本当局宣布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外汇与外贸法》备受关注。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变化如下:

  • 事前申报制度覆盖的交易范围扩大,纳入了下列领域:信息和通信技术(设备、软件和服务);以及部分医药产品和特殊管制医疗器械制造。
  • 除少数例外情形,履行事前申报义务的门槛已由上市公司股权或表决权的10%降至1%。
  • 指定行业委任董事以及转让或终止业务须履行事前申报义务。

上述趋势与美国、欧盟和其他经济体最近加强外商投资限制的举措一致。笔者认为,日本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未来很大程度上可能会继续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政策的影响。

对合营企业的影响。建议有意投资日本的外国投资者全面分析拟设合营企业是否可能属于扩大后的敏感行业名单范围,如果是,则需要接受日本政府审查。尽早了解这些要求有助于避免延误投资,并确保遵守日本法律。

实务问题。日本的外商投资法规相对宽松,并不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但对于潜在的外国投资者来说,与日本交易对手方达成适当的合同安排乃关键要素之一。

给外国投资者的建议

Hirofumi Mizuma, Anderson Mori & Tomotsune
水间 洋文
律师
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东京总部和新加坡分所
电话: +81 3 6775 1611
邮箱: hirofumi.mizuma@amt-law.com

尽管在日本开展合营合同谈判涉及的实务问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并无太大差异,但外国投资者需要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 总体框架。众所周知,日本民众和企业都有一个特点,即非常厌恶争端和冲突。所以,他们希望在谈判的时候就秉承诚信原则将大部分棘手的问题协商妥当。外国投资者应充分尊重这种日本式的思维习惯,在关键事项上,必须达成适当的条款,以避免不确定性。
  • 管理层架构。合营企业的合同应明确说明外国投资者是否有权委任合营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如愿取得对管理层的控制权固然重要,但确保其提名的管理层人员充分了解日本独特的商业文化也同样重要。
  • 预防和解决冲突。促进合营企业员工(主要为日本人)之间的相互协作与尊重,是确保合营企业正常运行的另一个要点。鉴于合营双方在管理理念上可能存在分歧,有必要在合营合同中列明防止和解决各方冲突的相关条款,例如僵局条款。
  • 合营合同与公司章程的衔接。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合营合同条款也反映在合营公司的章程中。然而,日本公司的公司章程通常没有直接涉及股东协议的条款,尽管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这个条款。外国投资者应考虑到其日本交易对手方可能拒绝在公司章程中反映合营合同条款,并视具体情形采取适当的折中方案。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没有股东协议的“合同范本”,比如美国风险投资协(NVCA)的合同范本。在日本,合同往往需要逐案自由协商。

初创企业投资

通过合营模式投资初创公司,在日本越来越流行。潜在外国投资者应该记住,日本的有些做法和规定可能有别于其他国家。

作为推进“开放创新”的一部分,日本政府一直在采取措施促进初创企业和成熟公司之间的合作。2022年3月,日本经济产业省颁布了《与初创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和初创企业投资指南》。

该指南就如何与日本初创企业合作以及如何投资日本初创企业,提出了若干关键原则和建议,包括:

  • 促进开放式创新——鼓励成熟公司的资源与初创企业的创新能力相结合。
  • 确保互惠互利——通过协议安排,确保合作各方双赢或多赢 。
  • 采用灵活的业务模式——保持业务敏捷性,并快速适应市场变化。

合同条款

指南文件还探讨了初创公司投资与合资协议的典型条款。除了上述合营合同的实务问题之外,指南也就如何平衡业务控制和投资保护作出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 管理层。鉴于投资者和初创公司(被投资方)在经济地位上的差异,指南就初创公司管理层的分工以及并职责和薪酬的界定作出规定。
  • 商业机密。由于哪些信息构成“保密信息”属于模糊地带,投资者经常面临无意中将初创公司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包括其他投资者)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充分了解业务,并在协议中明确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

结论

总体而言,日本为合营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法律和经济环境。即便如此,正确理解并有效解决合同、监管和文化方面的问题,对于外国投资者理清日本市场的复杂性、实现日本合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互惠互利至关重要。

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
Otemachi Park Building 1-1-1, Otemachi,
Chiyoda-ku Tokyo 100-8136, Japan
电话: +81 3 6775 1000
www.amt-law.com


台湾的国际合营企业架构及相关法规

合营企业(JV)是台湾岛外企业进入台湾市场、联合岛内合作伙伴拓展业务网络时普遍采用的投资架构。在台湾设立合营公司,可让岛内外投资者将资金、资源、专业技术及市场知识结合起来,分担风险及成本,共同开发新技术及市场。岛外投资者应了解管理台湾合营企业设立和运营的相关规则,充分利用竞争优势。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台湾公司有四种类型:(1)无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以及(4)股份有限公司。

对岛外投资者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有利的形式,可由两个或多个股东成立,每个股东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合营方可认购优先股,并享有股息权、表决权、否决权、若干董事会席位及/或优惠转股比例。

为强化合营企业架构,闭锁型公司(Closely Held Company,也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可在公司章程(AOI)中加入股份转让限制条款,对任何有悖于合营各方协议的股份转让都进行限制。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遍性,本文质着重介绍这一特定组织形式的主要特点。

外资审批

Derrick Yang, Lee and Li
杨镇纲
合伙人
台北理律律师事务所
电话: +886 2 2763 8000 (ext. 2152)
邮箱: derrickyang@leeandli.com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的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类似,岛外投资者在台湾建立合营企业之前,必须从台湾“经济部”(MOEA)下属的投资审议司(DIR)获得外商投资准入(FIA)。适用于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包括中国澳门及香港投资者,简称“大陆投资者”)的投资要求,不同于适用于其他岛外投资者的投资要求。

一般而言,岛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合营公司,除非:(1)合营公司从事台湾“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投资领域的任何业务;或(2)合营业务关系会对岛内安全、公共秩序、公序良俗或公共卫生构成风险。大陆投资者仅可投资于台湾 “正面清单”所列行业,并须接受投资审议司的加强审查。

投资者提交外商投资准入申请后,投资审议司将仔细审查合营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计划。此外,投资审议司可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咨询相关政府部门及/或逐案开展特别审查,以确保相关规则得以遵守。

根据投资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投资审议司的审查流程通常耗时一至两个月,但大陆来台投资通常需要四个月或更长时间。

公司治理

根据台湾《公司法》,合营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日常业务运营,但股东对《公司法》所列若干重大事项仍然保留决定权,包括公司章程修订、减少注册资本、清算与解散以及合并或分拆协议审批。除了根据《公司法》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之外,公司的经营事项基本上由董事会决定。

具有两个或多个合营方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必须至少有三名董事,除非公司章程允许一名或两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合营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可推举自己为合营公司董事,同时委派一名代表代为行使董事职权,并可随时更换该代表,这是台湾《公司法》独有的特征之一。

或者,合营一方可委任一名代表当选为合营公司董事,并以其个人身份任职。合营一方也可委任多名代表当选为董事或监事,但其代表不能同时兼任董事和监事。如果合营一方已有代表已经当选为董事,该方委任的监事须以个人身份当选,以确保互相制衡。

股东及“保留事项”

Yu-Ting Su, Lee and Li
苏昱婷
资深律师
台北理律律师事务所
电话: +886 2 2763 8000 (ext. 2618)
邮箱: yutingsu@leeandli.com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议或董事会会议上需要简单多数(法定人数至少一半的多数票)或绝对多数(法定人数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批准的事项清单(“保留事项”)。以前,合营各方可针对公司章程列出的“定制化”保留事项清单,自主设定更高的法定人数和投票比例门槛。

然而,2019年台湾“经济部”采取了更为保守的立场,即除非属于《公司法》明确允许的保留事项,否则不得在公司章程中提高法定人数/投票比例的门槛要求。因此,合营各方应特别注意,公司章程列出的保留事项必须与《公司法》规定一致,确保合规。

合营各方也可以只在合营协议中订明保留事项,无需反映在公司章程中。虽然《公司法》允许股东就投票表决和其他治理事项达成协议,但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将需要核实相关约定是否与“经济部”的立场或《公司法》相抵触,由此确定相关保留事项的有效性/可执行性。

公司僵局

台湾法律通常对合营各方之间的僵局情况保持沉默,留给当事方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分歧。实际上,合营协议一般含有僵局条款,具体包括冷静期、合营各方高管之间的协商、股份收购等。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合营各方可选择解散合营公司或行使看涨/看跌期权,以此作为最终方案。但是,在不采用优先股或闭锁型公司形式的情况下,如果在出现僵局情形时合营一方违反合营协议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则该股份转让可能由于强制履行限制而仍然有效,未违约的合营方只能主张合营协议明确规定的损害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

股息分配

根据台湾法律,合营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季度或按年度向合营外方派发股息。在支付股息前,合营公司应首先弥补亏损、缴纳税款、提取法定准备金。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红利。

就税项而言,分派给合营外方的股息须预扣21%的所得税,或按适用税务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执行。此外,合营公司的当年利润到次年年底仍未分配的,须缴纳5%的留存收益税。

值得注意的是,已缴付的留存收益税额,不能抵扣上述留存收益分派时合营各方产生的应缴所得税。

合营方的退出

合营外方打算退出合营公司的,首先应就股份转让事宜取得投资审议司的事先批准。股份出售完成后,如签发了实物股票证书,将向卖方征收转让价格0.3%的证券交易税,由买方代扣代缴。

结论

对台湾岛外投资者来说,组建合营公司是一项有益的战略举措,有助于拓展台湾等区域市场。岛外投资者应开展尽职调查,充分评估组建和运营合营公司所涉及的潜在财务、文化、法律和监管挑战及风险,这非常重要。本文介绍了台湾合营企业的架构和相关法规,同时建议岛外投资者深入咨询相关领域专家,以便合理决策。

理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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