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并购项目法律尽调关注要点

作者: 杨露,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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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企业通过并购整合,可以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成为大型燃气企业,快速进入区域性燃气市场。本文主要讨论燃气并购项目法律尽调中区别于其他行业法律尽调的几个要点。

燃气经营许可

杨露、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燃气并购项目法律尽调关注要点
杨露
合伙人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即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需要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合法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查目标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时,需要特别关注证载的特许经营范围、区域及有效期,结合实际业务经营活动判断其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期限经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之前经营等情况。

需要注意核查以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实质开展燃气经营活动的情形,主要体现在LNG单点直供气化站经营。我们在尽调核查时需要关注将天然气销售是作为燃料使用还是工业原料使用,以及是仅以票据方式开展销售,还是涉及天然气的自行加工、存储、运输和终端燃气经营等。自2021年613十堰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各地的燃气管理部门均在加大核查燃气业务的违规经营,尤其是针对LNG单点直供气化站。考虑到LNG单点直供气化站的存在有其历史延续性和一定的市场需求,我们在尽调核查时也需要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比如唐山市政府、浙江省政府均在2021年发出关于LNG单点直供气化站专项治理的通知。

特许经营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可以看出,中国并未强制实施供气的特许经营。故而,我们在对燃气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前需要核查目标公司所在省市县以及其业务经营所在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是否强制实施供气的特许经营,以便确认目标公司是否必须取得特许经营才能在特定地区开展燃气供应业务,依此核查其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燃气管网设施资产

在法律尽调核查燃气管道资产时需要关注两个重点:一是权属,二是特种设备使用问题。

就权属核查而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均为燃气经营者,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庭院管网设施(即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管网设施)为业主共有,除非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将此等资产的权属转给燃气经营者的,否则燃气企业并不能当然享有此部分资产的权属。而对于非居民用户建筑区划内的管网设施则需要结合与燃气经营者所签署的合同约定,具体看是否约定了此部分资产的权属。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同样如上述《民法典》所规定的,此部分资产的权属归非居民用户。但是,所有权人非居民用户在协议中约定此部分资产权属归燃气经营者的,此等约定属于所有权人对此部分资产进行的处置,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需要关注,根据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目录管理,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名录》所列的特种设备。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任何时间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我们在法律尽调核查时需要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就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取得了使用登记证书。

合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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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员方面,我们在法律尽调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是否具备已取得资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故而,我们需要注意核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均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同时需要关注证书的有效期。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我们在核查目标公司的人员时除核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外,还需要核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资质,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证书、专职安全员培训证书、燃气用具安装工证书、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工证书、燃气输送工资格证书等。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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