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上市的无形资产问题

作者: 刘璐,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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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企业多为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其商标及商号凝结着发行人多年来形成的核心品牌价值,而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亦决定着发行人与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在产品性能、工艺等方面的核心差异,毋庸置疑地属于发行人的重要甚至是核心资产。因此,本文拟结合目前的审核政策对“中华老字号”企业的无形资产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中华老字号”们提供参考。

无形资产的来源

刘璐 国枫律师事务所
刘璐
实习律师
国枫律师事务所

“中华老字号”企业在长久的历史传承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多代传人,进而存在多个分支;加之传承者在前期对商标、商号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因此极有可能在无形资产权属问题上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议。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规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因此,从监管机构的角度,首先会关注无形资产来源,具体而言:(1)说明现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来源及历史演变过程,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如涉及所有权人的变更、转让,还需说明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主体的历史变化过程,资产转让对价是否公平、合理;(2)如存在同源的商号或类似商标,通过与对方的来源及历史演变过程进行比对,进而说明双方的差异;(3)知识产权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构成不利影响。

其中,如发行人与其它主体就无形资产的权属存在权属纠纷,需说明发行人与案件其他方是否存在或曾存在授权或许可关系,发行人是否为侵权人,且如存在发行人撤诉、发行人诉讼请求被驳回、和解调解等方式结案的,需同时说明背景情况,涉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华老字号”企业早期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形式,随着国内商事法律的发展变化,陆续变更为现代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涉及国有成分的前提下,其改制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转让亦为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监管部门将结合国有资产监管规则,重点关注其是否完整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审批程序、是否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同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或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等情形。

无形资产的使用

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对消费者的影响是潜移默化且无可比拟的,其价值及复杂的历史沿革决定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除要求发行人列明其名下商号、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具体产品及其他情况外,监管机构通常会关注下述问题。

如存在同源商标或商号,且各方的商标、商号均取得有权部门的核准,需结合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说明是否存在商标、商号混同的情形,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发行人产品及其他品牌产品产生混淆。

如在商标、商号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对外授权他人使用发行人知识产权的情形,除需说明授权的具体安排(如有效期、权利及责任、义务等)及到期后的安排外,还需就对被授权方产品质量的管控措施进行说明,及发行人与被授权方使用同一商标生产同类产品是否构成直接市场竞争等。

无形资产的保护

鉴于“中华老字号”价值巨大,且常伴有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的发生,监管机构通常会要求发行人说明其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采取了何种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商标商号侵权的事前预防措施、后续维权措施等、对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及该等措施是否有效。这也是需要“中华老字号”企业重点关注之所在。

近年来,从贵州茅台、全聚德、北京同仁堂,到张小泉、五芳斋等,越来越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历久弥新的过程中欲借助现代资本市场的力量,焕发新的光彩与活力。但是知识产权这只拦路虎的力量不可小觑,希望“中华老字号”企业能够提前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布局、厘清权属问题、打击侵权行为、严格知识产权的使用,在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接受监管及市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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