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制度中异议的重要性

作者: Manisha Singh Nair,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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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和维持专利的程序中,异议起到重要作用。异议程序存在两个阶段:首先是在申请专利阶段,其次是在授予专利之后1年内。妥善应对此类异议,对于保护并维持专利权至关重要。

专利之后的异议

Manisha Singh Nair, Partner, 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Manisha Singh Nair
合伙人
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授予专利之后的异议制度通过2005年《专利法修正案》被纳入1970年《专利法》。在修订之前,仅允许授予专利之前提出异议。《专利法》第25(1)条规定了授权专利之前提出异议的理由,而第25(2)条规定,授予专利之后,异议人可以基于第25(1)条规定的相同理由提起异议。提出异议的期限是授予专利之后1年内,异议人提出异议只能基于法条规定的理由。法条规定的众多异议理由
如下:

  1. 发明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发明;
  2. 根据第29(2)条或第29(3)条的规定或推定,在优先权日之前发明已经公布;
  3. 印度任何其他专利申请中已经提出在先权利要求;
  4. 专利属于公共知识或进入公共使用领域;
  5. 就在先公布或使用的事项,发明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
  6. 申请的标的不属于《专利法》界定的发明;
  7. 发明的披露不充分、不明确;
  8. 未按照1970年《专利法》第8条披露发明;
  9. 未在《专利合作条约》申请日后12个月内提出发明申请;
  10. 生物材料的地理来源未做披露或披露错误;以及
  11. 预计发明会涉及印度或其他地区地方或土著社区内的知识(口头或其他形式) 。

异议人的主体资格

两种异议的主要区别在于异议人的主体资格不同:”任何主体” 在授予专利之前均可以提出异议,而只有 “利害相关者” 才有权在授予专利之后提出异议。根据《专利法》,第2(1)(s)条规定异议 “主体” 包括政府在内,而第2(1)(t)条规定”利害相关者”包括在相关发明的相同领域内从事或协助研究的人员。

在审查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的问题中,专利局认为《专利法》中 “包括” 一语属于开放性用词。在确定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时,也考虑了1983年 Ajay Industrial Corporation 诉 Shiro Kanso 的案例。该案涉及根据第64条提出的撤销申请,在该案中,利害相关者被界定如下:

“《专利法》第64条所称’利害相关者’,其享有的直接、现有和有形的商业利益或公共利益必须因登记簿上专利的持续有效而遭受损害或影响。”

对异议决定的上诉权

M/S UCB Farchim Sa 诉 M/S Cipla Ltd 案件中,在考虑了专利授予之前及授予之后提出异议的区别之后,该案指明,专利授予之前异议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可以上诉。该案中的决定指出,审查人(即审理和裁决异议程序的主管部门)在行使《专利法》第15条规定的职权时,可以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裁定,或者要求专利申请人对申请进行修订,否则,将驳回其申请。法院认为,根据第15条,审查人针对第25(1)条项下提出的专利授予之前的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可能有两种结果:经修订或不经修订后授予专利,或驳回专利申请。

鉴于2002年《专利修订法》对《专利法》所作的修订,法院也指出,修订后的《专利法》第117A条规定上诉请求由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审理。在修订之前,根据第116条的规定,则由高等法院审理根据专利法作出的裁定之上诉。

法院也指出,在采纳专利授予之后异议制度的同时,第117A条也做了修订,指定由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审理专利授予之后异议裁定的上诉。关于专利授予之前异议裁定的上诉机关一事,已有六份令状申请被提交,请求法院予以澄清。

法院因此指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专利法》第25(4)条项下的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117A条向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法院进一步强调,在专利授予之前异议程序中,如果异议人未能阻止授予专利,且异议人属于《专利法》第25(2)和64条所界定的”利害相关者”,则异议人就驳回其专利授予之前异议的救济手段是根据第25(2)条提出专利授予之后的异议,并等待审查人根据《专利法》第25(4)条作出决定。

在授予或驳回专利权的过程中,异议的作用不能忽视。虽然专利授予之前和授予之后异议程序的区别比较微妙,但就可受理性以及随后的可上诉性而言,这两种程序均意义重大。

Manisha Singh Nair 是 Lex Orbis 的合伙人。Lex Orbis 是一家总部设在新德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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