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了一项关于《上市规则》第8.05(1)(a)条项下主板上市最低盈利规定(“盈利规定”)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联交所建议调高盈利规定,以提高主板上市发行人的整体素质并遏制造壳活动。联交所还将针对建议盈利规定推出有条件的临时宽限,以便因新冠疫情和经济不景气而导致其财务业绩暂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优质公司仍可上市。咨询期将于2021年2月1日结束。
建议盈利规定不仅会影响到新的上市申请人,也会影响到分拆上市或第14章反收购、极端交易或重大出售的主板上市发行人以及转往主板上市的创业板上市发行人。
根据盈利规定,新上市申请人的股东应占盈利必须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a)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不低于2000万港元(250万美元);及(b)此前两个财政年度累计不低于3000万港元。盈利规定自1994年以来保持不变,但《上市规则》第8.09(2)条规定的新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的最低预期市值自2018年起已由2亿港元调高至5亿港元(“市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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