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分享: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要求与实质效力问题

作者: 宋茹祎、李挺伟,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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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摩亚B公司与中国A公司签订《城市代理授权合约》(下称“《授权合约》”),约定B公司将自己拥有某面包品牌的商标权、体系、技术信息及Know-How授权A公司在中国深圳设立该品牌面包店,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授权金为人民币315万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商标授权、教育训练、设备、器具、装潢、广告宣传、营销规划、货品供给、营业规范等。合约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支付授权金人民币315万元。

A公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称:《授权合约》签订后,A公司发现B公司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和条件,以不成熟的商业模式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且未向A公司提供法定的义务,致使A公司开立的门店相继关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据此,A公司提出仲裁要求解除《授权合约》,并要求B公司返还代理授权金并补偿申请人加盟店铺装修损失及解约违约金。

B公司称:《授权合约》系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签订,且已实际履行,不存在A公司所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A公司关于解除《授权合约》并返还授权金及其他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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