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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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成员国(包括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文莱、柬埔寨、缅甸和老挝)、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RCEP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贸易组织,其内容涵盖商品和服务、投资、经济和技术合作、知识产权,以及电商等领域。

RCEP 第十一章专章规定知识产权,其宗旨是通过有效和充分地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来深化经济一体化和合作。本文将讨论其中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重要规定。

我们认为,尽管影响有限,但RCEP仍会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一些正面作用。更值得观察的是RCEP将如何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法修订版和新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以及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进一步统一。

总的来看,有关知识产权的这一章建立在多个多边协定框架的基础上,中国也是这些协定的缔约方,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导的其它多边协定。

这一章的内容大多为原则性规定,条款较为宽泛笼统。相较于其它知识产权类多边协定,该章内容有其独特性。比如,这一章有一节专门规定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则。

知识产权这一章中的大部分规定都已在中国实施。因此,我们将主要讨论还未完全实施或可能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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