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明确经济性裁员要求

0
441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于2021年12月30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广州市企业家协会以及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员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重申并强调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的适用前提、可裁员的情形、不得裁减的人员、应优先留用的人员、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及计算标准、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等。意见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沟通说明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意见特别列出裁减人员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明确裁减人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
  3.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员工作准备过程和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该书面报告应说明裁员的理由、被裁减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上裁减人员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会议记录);这一步骤暗含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裁员事项的实质性审核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裁员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用人单位应当逐一解决并作出书面报告,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修改、确定裁员方案;
  5. 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要点

意见延续使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可裁员情形的规定,并未对依法可裁员的情形进行进一步解释或细化,但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裁员报告流程和文件内容等程序性要求,同时意见也赋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裁员工作进行直接介入协调处理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释放出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接受裁员报备的信号。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