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概述及法律问题

作者: 贺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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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导入特许经营模式,给流通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并具有很强的发展势头。

賀雷, Harry He, Partner, AllBright Law Offices
贺雷
合伙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特许经营含义与法律特征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按照许可的性质,特许经营可分为直接特许和间接特许 (或者称为区域特许)。前者是指特许人将特许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人,被特许人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被特许人不得再许可他人经营特许产品;后者是指由特许人将指定区域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自己在该区域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从前述定义,我们可知特许经营具备下列法律特征:特许人应享有独立知识产权并具备其它相应的资质,这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其中特许权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企业经营资源;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备共同的外部特征,即特许经营合同中应设定相应条款以达到 “统一经营模式” ;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

我国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

中国特许经营法制自1997年始才有了快 速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 法制建设启动阶段

(1987 ─ 1997) 中国的特许经营概念开始于1987年肯德基进入中国,这以后相继有以李宁为代表的中国企业开始在国内大规模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市场和品牌扩张,到1997 年相继有多个部委颁布了涉及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其中国内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首次代表中国政府承认了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并对其规范化运作和监管提出了原始的法律框架。

2. 法制建设的发展阶段

(1998 ─ 2004) 截止2004年,在国内运作的特许经营企业从1998年初不到500家跃升至1900多家。与此同时,中国特许经营立法也有了长足的发展,1999年至2003年间相继又有多家政府主管部门出台了若干与特许经营相关法规和制度。2004年12月31日中国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对特许经营商业模式比以往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3. 法制建设的完善阶段

(2005 ─ ) 2005年后,国内外法律界人士从法理角度出发开始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许经营 的立法,200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随其后,商务部于2007年4月6日,颁布了对《条例》的实施细则,即《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国的特许经营法制建设逐步走向完善。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分析

特许经营中有如下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1. 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问题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拥有至少两所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 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就特许经营达成一致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许经营合同除应具备基本合同条款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地域;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如加盟费、使用费、保证金 等);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保密条款等。

3. 特许经营合同的备案、报告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贺雷律师,现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于外商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劳动合同争议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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