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知名人士姓名权的保护

作者: 王亚东和刘和珍,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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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而一个人的姓名则是与某自然人紧密联系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代名称。

虽然,商标与姓名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但人物姓名已经纳入了商标的选材范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姓名被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亦很常见。

因此商标与姓名就发生了联系,由此产生因为注册商标而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可能性。

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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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东
执行合伙人
润明律师事务所

姓名权为人身权利的一种,属私权的范畴。在商标授权、确权的行政程序中,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对于姓名权的保护采取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主动保护即对与在政治上、或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或在文学和艺术等方面知名度特别高的艺术家及在文艺、体育和科技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具有杰出贡献的人物的姓名,未经本人授权,他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主动驳回。

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主动保护主要着眼于维护社会公益,而不是个人的权利。但如何判断某一知名人士的姓名被注册商标是否会造成公众利益的损害,很大一部份取决于审查员的个人认识,这也就是我们仍能发现不少与知名人士姓名权冲突的商标被获准注册的原因。

由此,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动提起商标异议、商标争议、撤销等程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即所谓的被动保护。

商标审理标准

Liu Hezhen
刘和珍
知识产权顾问
润明律师事务所

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商标审理标准,行政机关在审理此类与姓名权相关的案件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1)诉争商标是否与知名人物的姓名相同;

2)诉争商标申请之前当事人是否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3)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是否与知名人物赖以著名的领域具有密切的联系,是否会误导相关消费者,从而给权利人的利益或者声誉带来侵害等。如果上述所有条件均能满足,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将会支持权利人的诉求。而对于那些善意的、偶然巧合与知名人物姓名相同且在该知名人士为公众熟知前已经使用的情形下,则不会被认定构成侵权。例如:”王楠”商标异议一案,在中国叫王楠的千千万,但商标申请人在体育用品和运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王楠” 商标。

这些商品恰恰与著名乒乓球运动员王楠所从事的体育运动具有密切的联系, 增加了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局在此案中就支持了运动员王楠的诉求。

姓名权的特例

姓名权的保护还有一些特例。商标文字不包括姓,仅与知名人士的名相同,是否可以判定侵犯姓名权?例如:在”云迪”商标争议一案,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十五类的乐器商品上。享誉全球的钢琴演奏家李云迪先生以 “云迪” 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提出争议,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经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可以发现以 “云迪” 两字作为商标的有十件,李云迪先生仅就第十五类注册的 “云迪” 商标提起诉求。该案有几个要点:

  1. 该商标申请于李云迪先生在国际上获得大奖、为中国普通消费者所熟知之后;
  2. “云迪”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李先生所从事的演艺事业密切相关;
  3. “云迪” 非汉语即有的固定词组,亦非中国人传统起名常用字,故而具有显著特征;
  4. 该商标使用在乐器等特定的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需要更大的保护

我们认为此案中商标申请人借鉴李云迪先生的声誉,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

此商标注册并实际使用,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联想,从而发生该商品与李云迪先生存在联系的误认,由此对李先生的经济利益及声誉造成侵害的后果。

故此,我们认为在此种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案件中,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可以考虑突破以往所固有的审理标准,给予权利人更大的保护。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刘和珍,原商标局审查七处处长,是润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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