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泡病假”,北京昌平法院认定单位解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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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审判与诚信建设白皮书(2018-2022年)》,当中列出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虚假病假案,颇为值得用人单位借鉴。

案件概述

肖某于2006年入职某公交公司担任驾驶员。2019年7月,肖某前往西苑医院看病,并向公司提交休假证明,申请2019年7月9日至15日休病假。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显示:肖某患有颈椎病,建议休假一周,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公司经调查发现,肖某的休假证明系西苑医院创伤科医生于2019年7月2日开具,医院门诊挂号系统没有肖某7月8日的挂号记录,落款日期字迹系人为涂改。

公司以肖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肖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在随后的一审和二审诉讼中,法院均认定公司为合法解除。

法院认定合法解除的理由如下:公司政策规定,未按要求提交病假诊断证明的,或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的,属于严重违反请假、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休假证明是医院于2019年7月2日开具,但肖某在当日未实际就诊,且日期由7月2日涂改为7月8日。根据医院开具的情况说明,该休假证明系医生违规出具的“人情假条”。此外,肖某补充提交的就诊记录未加盖病假专用章,且不符合西苑医院出具休假证明的常规格式。

综上,肖某2019年7月9日至15日所休病假应当按照旷工处理,公司解除合法。

要点提示

实践中,员工病假造假事件层出不穷,抑郁症、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等是常见理由。为消除病假造假现象,用人单位首先应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请假流程。

公司可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如员工申请较长时间的病假,除提交病假单外,应提交完整的诊疗记录。

若用人单位怀疑员工提交的病假单造假,可指派特定人员前往员工就诊的医院调查取证,核实就诊记录和病假材料的真实性。若存在无对应挂号记录、纂改病假单、伪造医生署名等情形,则较大概率可判定为虚假病假。若病假单不符合医院流程,如开具长期病假单未经医务处盖章,但员工病情属实,则仍需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判断。

实践中,处理员工病假造假较为复杂,还可能涉及到医疗期等问题。同时,各地的司法裁判口径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区分个案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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