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losive案凸显专利权利要求一字千金

作者: Werner van der Merwe, DM Kisch律师事务所
0
1764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African Explosives诉 Sasol Dyno Nobel案中,位于南非比勒陀利亚的专利专员法院就应当允许还是撤销Sasol对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两项修改做出了判决。本案涉及到南非第1991/2194号专利,该专利名为“低能起爆系统及其表面连接器”。1992年1月29日,该专利发明被授予了专利权,其保护范围与申请人最初提交的专利说明书一致。1992年8月14日,专利注册局批准了申请人对专利说明书的第一项修改,并于2004年5月25日批准了第二项修改。

African Explosives以第一项修改违反1978年第57号《专利法》第51(7)条的规定为由,申请撤销第一项修改。第51(7)条规定:“不得在根据第42条的规定公告已接收说明书之后,对已公开的完整说明书进行修改,如果对说明书的修改包括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权利要求。”

Werner van der Merwe DM Kisch律师事务所 律师 Attorney DM Kisch
Werner van der Merwe
DM Kisch律师事务所
律师
Attorney
DM Kisch

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问题涉及对第一项权利要求进行的第一项修改,即使用“surface connector block”(表面连接块)代替“surface connection”(表面连接)。African Explosives称,这一词语的替换扩大了第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因此违反了第51(7)条的规定。African Explosives主张,“connection”(连接)一词是指连接的状态,针对“block”(块)提出的权利要求仅限于连接块,而不能延伸至连接到连接块上的原件或者通过连接块互相连接的原件上。将一种连接状态修改为特定种类的连接器超出了权利要求的范围。

两种含义

Sasol代表辩称,分析原说明书可以看出,“connection”(连接)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种是“连接或联系”,另一种是“连接体”。通过合理解释原说明书,并结合第一项权利要求的上下文分析,“connection”(连接)一词采用了第二种含义——“连接体”。“connection”(连接)的范围更广,它包括了“connector block”(连接块)。尽管对第一项权利要求的修改缩小了范围,但这项修改完全是在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之内的。

法院认为,在比较和解释原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时,应当采用客观的测试,必须按照词语原本的语法意义进行解释。结合上下文看,“connection”(连接)一词具有某些只有物体才具有,而“连接状态”不具有的特征,因此“connection”包括指连接体。连接体比连接块范围更广泛。

法院因此认定,对原说明书作出的修改没有包含任何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权利要求。

第二项修改

African Explosives质疑称,第二项修改违反了《专利法》第51(6)条,该条款规定:“不论是在公开之前或之后,都不得在根据第42条的规定公告接收到说明书之后对已公开的完整说明书进行修改,如果(a)该项修改包括未在原说明书中披露的新事项或实质上未披露的事项;或(b)该项修改包括任何未基于原说明书所披露的事项而恰当修改的权利要求。”

在第二项修改中,Sasol对第一项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插槽增加了具体特征限定,并就说明书中第七项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导爆管规定了特定的布局设计,而原说明书的第一项和第七项权利要求并未包括有关的特征和布局设计。African Explosives认为这些特征及布局设计在原说明书中并未披露,因此就这些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的修改包含了新事项并且未基于原说明书所披露的事项恰当地进行修改。Sasol在答辩中否认了African Explosives提出的指控,并特别根据说明书中的特征进行辩护。

法院判决

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引用了Bateman Equipment and Another诉Wren Group案,南非最高上诉法院确立了在分析对说明书的修改是否违反《专利法》第51(6)条规定时适用的测试。首先,应当确定原说明书是否概括地描述了引起争议的权利要求;其次,分析原说明书中是否存在与权利要求不一致的内容;最后,分析原说明书是否完全未提及引起争议的权利要求。本案中法院采用了上述的测试,并因此允许了两项修改。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并判令申请人支付诉讼费。

本案判决非常有趣,它表明在专利诉讼中,案件结果往往取决于法院对一个词语的解释。因此,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任何词语都必须要进行再三斟酌,因为它可能会成为将来专利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Werner van der Merwe是DM Kisch律师事务所律师

DM Kisch

5 Inanda Greens Business Park

54 Wierda Road West

Wierda Valley

Sandton, Johannesburg, South Africa

电话 Tel:+27 11 324 3000

传真 Fax:+27 86 603 6118

电子邮件 E-mail:

wernerv@dmkisch.com

www.dmkisch.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