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瑞士要约收购规定

作者: Felix Egli、Adrian Doerig,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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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的专栏文章中,我们表示将在随后的专栏文章中更加详细地介绍瑞士有关公开要约收购的规定,本期文章就将介绍进行相关介绍。

信息披露要求

如果收购方——直接、间接或以与第三人一致行动的方式——收购或出售对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瑞士公司或主要股票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因此达到、超过或者低于3%、5%、10%、15%、20%、25%、33.33%、50% 或66.66%表决权的,收购方必须披露其持股量,并通知目标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法(现金或实物),信息披露义务也适用于期权(延买和延卖期权)或者可转换权利交易。在承诺收购或出售股份的情况下,做出承诺已经触发了信息披露义务,无论是否履行该承诺。

在要约公布或先期公告发布之后,收购方和共同收购方,以及独自或与他人共同持有目标公司至少3%表决权的直接或间接持股人,无论是否可以行使投票权,必须在随后的承诺期限内将任何有关目标公司股份的交易通报瑞士企业并购委员会以及相关的证券交易所。

资金承诺

收购方必须在要宣布要约之前,不需要在发布初步公告之前,保证有关的资金到位。收购方必须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资金的来源,以及审查机构(一般是独立的审计师事务所或收购方指定的投资银行)对资金准备就绪的确认。

最佳价格规则

在公布要约或初步公告发布起至承诺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只要收购方或共同收购方以高于要约价直接或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要约价必须相应提高——最佳价格规则。

强制要约收购

任何直接、间接或以与第三人一致行动的方式持有目标公司33.33%表决权的人,必须在两个月之内(瑞士企业并购委员会可延长)向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提出强制要约收购。此规定仅在少数情况下豁免适用。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选择退出”机制,排除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或“选择上调”机制,将触发阈值由33.33%表决权提高到49%表决权。

强制要约收购中的要约价至少要等于以下两种价格中更高的:(1)要约公布或初步公告发布前60天的成交量加权平均股价;及(2)要约或初步公告发布前12个月内收购方支付的最高股价——最低价格规则。

最低价格规则也适用于如果交易成功,收购方将持有超过33.33%表决权的自愿要约收购。

采取行动或放弃规则

如果有意收购方宣布考虑进行要约收购,瑞士企业并购委员会将会要求有意收购方:(1)刊登收购要约;或者(2)公开声明不会在六个月内进行要约收购或超过强制要约收购阈值——“采取行动或放弃”规则。

如果收购方准备收购100%的控制权,瑞士法律规定如果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98%的表决权,那么收购方可以强行挤出剩下的少数股东。

收购条件

自愿要约收购中,收购方可以规定一些兑现与否不受其控制的条件,并排除任何尽职调查但书。瑞士企业并购委员会一般接受的自愿要约收购条件包括:最低接受阈值、不存在超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或净资产-10%及销售额-5%的重大不利影响。

不过,在强制要约收购中,只有在存在正当理由时才可以规定收购的条件,例如表决权限制的取消,不存在大量撤资,获得所有必要的监管部门审批或并购审查,以及不存在禁止要约收购完成的判决或政府命令,这些条件当然也适用于自愿要约收购。

并购控制

除了需要根据中国并购控制法律进行通知之外,收购方还必须在交易完成之前向瑞士并购控制机构通知有关交易,如果交易进行前的一个会计年度中:(1)有关公司所取得的全球销售额至少达20亿瑞士法郎(20.6亿美元)或在瑞士境内的联合销售额至少5亿瑞士法郎;及(2)最少有两家公司在瑞士各自取得至少1亿瑞士法郎的销售额。

如果并购控制机构在收到并购控制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通知它将进行并购控制调查,有关交易被视为通过审批并可以完成。如果开始进行调查,在明确获得审批之前,交易不得进行。有关调查的法定截止期限是发出调查通知后的四个月。

Felix Egli是菲谢尔律师事务所苏黎世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Adrian Doerig 是菲谢尔律师事务所苏黎世办公室的合伙人。吴帆是菲谢尔驻苏黎世顾问,本文的合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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