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最新定价策略

作者: Bill Sullivan、Christian Teo & Partners; 王霁虹、中伦律师事务所、王霁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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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城市垃圾、地热、潮汐能和液体生物燃料能源。潜在投资者一直希望政府能出台新的监管框架,增加 “上网电价” 这种电价结构安排,他们相信这样的安排会带来更好的财务稳定性和效益。

Bill Sullivan, Partner, Christian Teo & Partners
Bill Sullivan
合伙人
Christian Teo & Partners

众望所归之下,印度尼西亚《关于国家电力公司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总统条例》 (Presidential Regulation on the Purchase of Renewable Energy Electricity by the State Electricity Company)(下称《总统条例草案》)经过多次推迟后,最终颁布指日可待。

本文旨在介绍《总统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定价结构,总结不同定价结构以及初步评估相关影响。

国家电力公司向不同可再生能源电厂支付电费适用不同的采购价格(“电力采 购价”),差异取决于该可再生能源电厂是完全由私营企业建造,还是完全或部分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建造,不论是否有补助。在下文中,我们将专门探讨适用于私营企业建造的可再生能源电厂的电力采购价格。

拟采取的三种定价结构

《总统条例草案》对电力采购价格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定价结构,具体取决于为特定可再生能源电厂供电的可再生能源的类型,以及特定可再生能源电厂的产能。这三种定价结构分别为: 上网电价、最高基准价以及执行价(《总统条例草案》 第 4(1)条) 。

上网电价、最高基准价和执行价均以 “美分/千瓦时” 为单位计算,并且可以使用区域因子 (即 “F” )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厂所在具体区域加以调整。“F”的取值范围在1.00到1.70之间。

对于大多数(并非所有)可再生能源而 言,适用的定价结构也因特定可再生能源电厂的规模大小而异(即小产能≤ 5MW,中等/ 大产能>5MW)。

王霁虹, Wang Jihong, Partner, Zhonglun Law Firm
王霁虹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总结

(1)上网电价: (a)《总统条例草案》附录一 中规定的上网电价乘以区域因子(如适用);(b)不能由私营企业和国家电力 公司之间协商;(c)在《电力采购协议》( “PPA” ) 期限内不会涨价;并且(d)无需获得MoEMR的单独批准。

(2)最高基准价: 最高基准价有三种备选方 案,所有方案均无需获得MoEMR的单 独批准。第一种备选方案可以由私营企 业和国家电力公司之间协商,其上限为《总统条例草案》附件一中规定的最高基准价乘以区域因子(如适用)。第二种备选方案是《可再生能源电力采购公共关系草案》附录一中的规定价乘以区 域因子F(如适用),并且不能由私营企 业和国家电力公司之间协商。第三种方案是由私营企业和国家电力公司协商并 约定,其上限为《总统条例草案》附件一中规定的最高基准价乘以区域因子F (如适用),并作为基础价格。就涨价的可能性而言,前两种备选方案在PPA期 限内不可上涨,但第三种方案在PPA期 限内可以上涨。

(3)执行价: (a)由私营企业和国家电力公司协商并约定,然后乘以区域因子F(如适用) ;(b)基于MoEMR设定的参考价格;并且(c)必须获得MoEMR的单独批准。

上网电价适用范围有限

《总统条例草案》旨在继续鼓励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中包括改革可再生能源电厂发电的采购定价安排,以 便纳入上网电价部分。相对于潜在投资者的高度期望,《总统条例草案》可以说是 “不尽如人意”,因为可以适用上网电价结构的可再生能源种类受限,不适用于从利用地热、潮汐或液体生物燃料的可再生能源电厂;而且仅适用于产能小于5MW的小型可再生能源电厂。

尽管上网电价结构可能会鼓励更多利用 太阳能、风能、水力和水坝/水库水电、生物质能和沼气的小型可再生能源电厂的发展,但它显然无助于鼓励产能大于5MW的大型 可再生能源电厂或利用地热、潮汐或液体生 物燃料的任何规模的可再生能源电厂的发展。而如果不大力发展大型可再生能源电厂,那么新定价策略的出台在整体上对印度尼西 亚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的影响很可能非常有限。本文作者将继续关注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政策变化,并希望与读者分享更多与行业相关的见解。

Christian Teo & Partners合伙人Bill Sullivan、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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