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慈善团体简介(下)

作者: 范丹丹,林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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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的上篇和中篇分别总结了香港慈善团体成立的基本要求和企业治理的义务,在最后一中,我们将探讨一些有关慈善团体税项豁免及实际操作的实用信息,以期为有意投身慈善事业的人士提供借鉴。

《税务条例》第88条

Diane Fan, LC Lawyers
范丹丹
顾问律师
林朱律师事务所

香港法律允许慈善团体在符合若干条件后获得税务优惠,最主要的优惠莫过于《税务条例》第88条下的利得税豁免。

根据第88条,如慈善团体从事的行业或业务:

    1. 所得利润纯粹作慈善用途;
    2. 所得利润大部分不是于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及
    3. 该行业或业务是贯彻该慈善团体明文规定的宗旨时经营的,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主要为某些人进行而该团体是为该等人士的利益而设立的,可获缴付利得税的豁免,惟被投资的贸易公司所获得的利润不能得到第88条的豁免。

此外,税务豁免仅限于受香港法院司法管辖的慈善团体,即于香港成立的慈善团体或海外慈善团体的香港机构。若团体旨将其捐款使用于香港以外,例如作扶持中国内地或海外的贫困人群为目的,则不能受惠于第88条的豁免。

欲获确认为免税的慈善团体须向税务局提交有关文件作出申请。需明确的是,第88条下的税项豁免是香港法律下税务优惠的状态,而不是作为慈善团体的牌照或许可证。税务局可以根据慈善团体的变化及每年税务申报的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及确认,税务豁免也可能会变更。

其他实操考虑

一个慈善团体经确认为免税后,及时回应税务局的查询或复查问卷尤其重要。如上所述,税务局有权停止接受其为免税团体。税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税务局复查的第88条下的慈善团体个案为1700宗,而其中55个团体因没有回应或失去联络而被税务局撤销第88条下的免税资格。由此可见,若慈善团体希望维持其免税的资格,必须审查其运作及慈善活动以确保其仍继续符合规管文书内的慈善宗旨,并及时完成税务局的复查问卷。

此外,税务局虽然没有就接获的涉及慈善团体运作的举报作分类统计,但其每年大概对数十宗个案采取跟进行动。事实上,慈善团体管理不善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从香港审计署2017年的报告可见,最少有六个慈善机构曾不当使用款项,其中一个机构于三年内向董事支付高达1300万港元的酬金,而至少11幅批予慈善机构的土地被用于经营酒店作牟利用途。根据新闻媒体报道,2021年更有出现慈善团体聘用筹款中介公司进行募捐的情况。种种不当行为及案例都影响了公众对慈善团体的观感及对慈善事业的整体声誉,因此良好的管治是运营慈善团体的重中之重。

虽然香港现时还没有对慈善团体设定专门法律规管,但对于慈善团体的整体规管,政府部门一直持续探讨改革措施。鉴于举行筹款活动或捐款是慈善团体的日常事务,团体须注意管理其筹款或资金,并意识到利用其进行洗钱活动或其他犯罪行为的风险。虽然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仅监管指名金融机构及非金融业企业(包括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但慈善团体应参考相应政府部门发布的指引。

例如,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而言,香港保安局禁毒处发布的《防止慈善团体被利用作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提到,如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是恐怖分子的财产,须尽快向联合财富情报組披露的法律要求,并提供识别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核对清单。另外,廉政公署发布的《防贪锦囊–慈善机构及筹款活动管理》亦就筹款活动后如何处理捐赠提供详细指引。

结语

慈善事业需要的不仅是良好的动机,更是缜密的筹划和运营慈善组织的长期承诺。在设立团体前,应对慈善目的及预想的活动,以及其即将接触到的广泛的治理问题进行全面考虑。更重要的是,有兴趣成立慈善团体的人士应明白,香港慈善事业的扩大可能导致更严格的监管,而其将受到可能不时修订的持续义务的约束,并须确保其对经营慈善团体有关的潜在风险保持警惕。

香港慈善团体简介(上)

作者:范丹丹,林朱律师事务所

香港慈善团体的简介(中)

作者:范丹丹,林朱律师事务所

林朱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范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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