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香港之紧急仲裁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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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紧急仲裁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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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内地以外设立的第一个分支机构,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下称“贸仲香港”)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贸仲规则》)以及香港仲裁程序法受理并管理仲裁案件。

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第22A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其采用的机构仲裁规则在仲裁庭组成前进行紧急仲裁员程序。为便利贸仲香港当事人进行相关程序,《贸仲规则》第六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本规则附件三)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

《贸仲规则》附件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下称《贸仲紧急仲裁员程序》)则为当事人提供了具体细致的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的程序框架。

单在2021年,贸仲香港就受理并审结了两起紧急仲裁员程序案件。

考虑因素

根据《贸仲紧急仲裁员程序》,当事人可在15天内获得具约束力的紧急仲裁员决定,可满足当事人的迫切需求。

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第22B条的规定, 紧急仲裁员可颁布各种形式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包括命令当事人保存资产等),且紧急仲裁员所颁布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拥有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保障。

有利于减轻当事人需同时(跨境)向(多个)法院递交相关申请而造成的额外负担和促进争议的和解谈判。

申请程序

根据《贸仲紧急仲裁员程序》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向贸仲香港提交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书并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明文件,并同时根据《贸仲规则》附件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费用表(三)》的规定预缴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

实践中,“仲裁庭组成之前”并不囿于“仲裁程序开始后至仲裁庭组成前”的阶段,还包括仲裁程序开始前的阶段。

紧急仲裁员指定

经贸仲香港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并认为应当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下称“仲裁院”)院长将在贸仲香港收到申请人预缴的费用后一日内指定紧急仲裁员。随后,贸仲香港将立即将受理通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移交紧急仲裁员及被申请采取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的当事人,并同时将受理通知抄送给其他各方当事人(如有)。

实践中,申请人申请手续完备后,贸仲香港发出受理通知的平均用时约为14.5个小时。

开展程序

《贸仲紧急仲裁员程序》第六条规定,紧急仲裁员应当在接受指定后15日内就是否采取紧急救济措施作出决定,且紧急仲裁员延长前述期限的请求仅在仲裁院院长认为合理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批准。贸仲香港管理的紧急仲裁员程序案件中尚未收到紧急仲裁员的延期请求。

此外,紧急仲裁员在接受指定后首要的工作是在两日内制定一份程序事项安排。实践中,紧急仲裁员程序事项安排一般包括指示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交换书面意见、举行案件管理会议以及举行庭审等事项;另外,紧急仲裁员及各方当事人还可充分利用贸仲香港位于中环律政中心西座的开庭室及其视频会议设施举行会议,贸仲香港将不收取额外费用。

程序语言

《贸仲紧急仲裁员程序》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紧急仲裁员程序语言随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由仲裁院确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款并未采用《贸仲规则》第八十一条以中文为缺省语言的规定。仲裁院在确定紧急仲裁员程序语言时将考虑当事人的相关意见以及案涉交易所使用的语言等因素。

贸仲香港管理的紧急仲裁员程序案件中,仲裁院曾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语言的情况下,确定英文为紧急仲裁员程序语言。

紧急仲裁员程序对促进争议的妥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贸仲香港仲裁以获得有效、便捷、优质的紧急仲裁员程序管理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副法律顾问区锦涛。贸仲香港副秘书长王皓成、助理法律顾问黄嘉慧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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