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反驳合法来源抗辩

作者: 陈坚,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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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容易地找到制造商,所以很多侵权诉讼中都只能将销售者作为被告。但是,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往往会提供证据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从而逃避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权利人遇到合法来源抗辩时,往往大都关注的是销售者能否提供买卖合同、发票等客观要件,而容易忽视主观要件。

陈坚, Chen Jian, Patent attorney, SanyouSanyou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陈坚
专利代理人,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任,万瑞律师事务所

本文从案例出发,介绍如何通过主观要件来反驳否定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

首先来看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根据该司法解释以及现行的司法实践,“不知道”是指销售者实际没有认识到所售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表明销售者为善意;“不应当知道”是指销售者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实际不知道所售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事实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仅仅要证明销售者具有合法来源,还要证明其尽到作为诚信经营者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在胡正宇诉乐清市巴顿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中,涉案专利产品为电连接插接件,被告是一家经营电子配件的销售公司。

被告在诉讼中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了采购订单、销售清单、领款收据等证据,从而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自案外第三人。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主观过失,则无法主张损害赔偿。因此,专利权人在诉讼中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其他涉嫌侵权产品的照片,而该产品照片来源于专利权人的合法授权商,且产品照片上有合法授权商的注册商标;

(2)专利权人的合法授权商也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网络店铺销售专利产品,被告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产品型号与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型号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使用专利权人合法授权公司的注册商标、产品图片以及相同的产品型号,表明被告公司能够接触到涉案专利产品信息。由此,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法院要求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所售产品是否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由于被告没有对此举证,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因此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判决书中总结道,“如果结合销售者的注意能力、接触专利产品信息的可能性、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销售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这一事实具有较高可能性的,则销售者应当进一步举证,否则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失,未能满足合法来源抗辩之‘善意无过失’的主观要件。”

具体来说,权利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

(1)销售者的注意能力;例如销售者的规模,销售经验,产品的类型,是否为特定用户等;

(2)是否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例如:购进、销售的产品是否有标识正确的生产制造者信息。如果不能提供符合正常交易习惯的正规商品,则可以推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

(3)被告接触专利产品信息的可能性,例如可以提供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渠道、销售数量等情况,专利产品的知名度等,如果销售渠道重合、知名度高,则证明被告接触专利产品信息的可能性高;

(4)是否有发送过警告函或律师函,或进行过电商平台投诉等信息。

总之,权利人在遇到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要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有过失,从而主张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应该承担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万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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