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销售不得侵犯直销商的知识产权

作者: Manisha Singh、Simran Bhullar,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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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DSE)通过经销商销售产品,要么建立多级销售网络,要么在非市场环境下直接向客户销售。近来,销售商在未获得供应直销商批准的情况下,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里展示此类产品。印度直销商Modicare、安利、欧瑞莲和其他公司,就此类销售是否侵犯了直销商知识产权的问题,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Manisha Singh,LexOrbis
Manisha Singh
合伙人
LexOrbis

在2019年Amazon Seller Services Pvt Ltd诉 Modicare Ltd & Ors一案中,独任法官判定直销商胜诉。直销商受《2016年直销示范指引》(指引)监管,根据该指引,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列售直销商的产品之前,必须获得该直销商的许可。根据指引规定,法院认为,这些行为并未侵犯电子商务平台的权利,并维护了直销商的知识产权。由于直销商的产品是由指定的经销商而不是零售商销售的,因此将其在网上列售产品的行为,扰乱了整个销售链条。而在案件被上诉时,上诉法院认为,这些指引只是咨询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它们不能强制执行,这仅仅是中央政府的建议,各邦政府可以自由执行或不执行。指引可被视为法律,因为最高法院认为,没有法定依据的指引不是法律,不能通过法院执行。

随后法院不得不判定,销售直销商通过在线购物网站提供的产品,是否构成对这些直销商商标的侵犯。法院注意到,在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中,原告直销商在其原诉状中并未主张商标侵权。法院认为,直销商一旦将产品出售给经销商,就失去了决定如何处置产品的权利。经销商可以在不侵犯直销商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转售产品。即使直销商限制其经销商转售产品,也不能限制电商平台在网上提供产品,因为直销商与网上卖家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为,网络电子商务平台没有侵犯直销商的商标。

Simran Bhullar,LexOrbis
Simran Bhullar
律師
LexOrbis

法院还考虑了电商平台是否属于中介机构,继而电商平台是否干预了直销商及其经销商之间合同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上诉的判决错误地认为,信息技术法的规定不适用于活跃的中介机构。因此,信息技术法下的安全港条款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即使那些除了列售产品之外,还提供包装、储存、交付及支付等服务的特定平台也适用。

亚马逊存储、包装和运输产品,但这些额外便利并没有使其成为“一个巨大的便利者”,在“销售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亚马逊不能对卖家或经销商的违规行为负责。所以,电子商务网站并不能仅因为直销商与其经销商共享一套限制产品转售的道德准则,而干预合同关系,这不能成为其主张干涉的充分理由。直销商不应该追究电子商务网站的责任,而是应该对自己的经销商违反义务采取行动。

总之,虽然直销商受益于独任法官作出的对其有利的判决,但随后的上诉推翻了这一判决,判电子商务平台胜诉。这是一个重要的判决,它将影响直销商和电子商务网站未来的业务发展。这些指引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不可执行的,直销商也没有其他令人信服的论据来支持其案件。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也避免了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干涉。现在,电子商务网站将能够在不征得直销商同意和不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销售其提供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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