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侵权投诉后,域名解析服务该不该停?

作者: 王亚西、武悦,元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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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解析是借助DNS服务器,将不方便记忆、输入的IP地址与方便记忆、输入的域名进行匹配的技术服务。网站运营者注册域名后,需通过域名解析将域名转换为IP地址以实现用户访问。在一些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发现被告利用域名或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可能会向域名服务提供商进行投诉,要求域名解析服务提供商停止为涉嫌侵权域名或网站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以此达到阻止用户访问涉案域名或网站的效果。此时,域名解析服务商应该如何应对呢?

王亚西, Wang Yaxi, Partner, Yuanhe Partners
王亚西
合伙人
元合律师事务所

既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域名解析服务商便应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可免于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必要措施”既包含将侵权通知转送服务对象,即“转通知”,又包含法律明确规定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能够即时、直接阻断侵权行为的措施。

但“通知-删除”规则并不意味着,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就必须采取删除、断链或其他同等效果的措施,否则必然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域名解析服务商的特殊性,其在接到侵权通知后所能采取的与“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相似的措施是停止解析服务。而从已有的司法实践看,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域名解析服务商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是否包含“停止解析”的认定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在阿鲁克股份公司等与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以下称“阿里巴巴案”)中,域名服务提供商阿里巴巴公司收到原告商标侵权的投诉通知并转交域名注册人后,后者反通知阿里巴巴公司涉案域名不侵权并提供了商标证等证明材料。针对原告在诉讼中所主张阿里巴巴公司未采取停止解析的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海淀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域名注册及解析机构,不具有判断涉案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专业能力和条件。此外,停止域名解析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用户无法通过域名直接访问涉案网站全部内容,与针对具体侵权信息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效果完全不同,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未停止解析、仅将侵权通知转通知给被投诉人可以满足“必要措施”的要求。

而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某、云木公司侵害网络域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虎牙案”)中,虎牙公司认为刘某注册的域名“huya.com.cn”会跳转到其竞争对手斗鱼直播平台上,而云木公司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在接到虎牙公司通知后对域名未做处理,构成帮助侵权。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在收到原告要求停止被诉域名解析跳转的律师函后,作为域名服务商的被告明知用户存在恶意跳转域名行为,除实施转通知外,有能力停止解析而没有及时停止解析,致使相关跳转行为一直持续,应对域名解析跳转损害的扩大部分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武悦, Wu Yue, Associate, Yuanhe Partners
武悦
律师
元合律师事务所

两起案件中,法院对于域名解析服务商在接到投诉之后是否应当停止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显然与具体案件处理的侵权行为有关。虎牙案处理的侵权行为是“域名跳转”,其不正当性比较明显。阿里巴巴案处理的是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侵权纠纷,侵权认定的判断比较复杂。对于域名解析服务商在收到侵权投诉通知后是否应停止解析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答案,需要结合被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网络服务的具体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域名服务商是否知悉判断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停止解析措施的必要程度。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保留“通知-删除”规则基本范式的基础上,明确将“转通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的固有义务。至于其他“必要措施”,则应根据权利人提交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服务类型进行判断。结合该编纳入的被投诉人“反通知”的规则,这样的规定赋予了包括域名解析服务商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自身服务类型和专业能力、具体侵权场景以及各方举证情况对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自主判断和决策的空间。

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亚西、律师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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