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能否成为专利侵权中的抗辩理由

作者: DPS Parmar,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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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波新冠疫情中,仿制药制造商将专利药物投放市场,希望法院鉴于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不发出临时强制令。德里高等法院在Bayer v Cipla一案中,承认公共利益因素,拒绝发出强制令。然而,在后来的Merck v Glenmark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分析了Bayer v Cipla案以及公共利益的基础,颁布了一项强制令。2017年,在Novartis v Cipla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认为,仅引用《1970年专利法》(《专利法》)第83条的公共利益条款,作为主张不应授予强制令的一般原则,并不具有说服力。在最近的Indoco Remedies Ltd v Bristol Myers Squibb Holdings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裁定,将公共利益作为理由必须有证据支持,才能说服法院拒绝向专利权人发出临时强制令。

DPS Parmar, Special counsel, 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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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法院在决定是否授予临时强制令时,公共利益因素具有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制药专利案件中。在Cipla案判决后,临时强制令申请中的被告,频繁地提出传统的三要素检验标准,即有待裁定的严重问题、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和便利性平衡,以及公共利益的附加因素。

在美国,将公共利益作为理由不会自动导致强制令的批准或拒绝。在Pfizer, Inc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仅价格差异并不会造成对有效专利的侵权。该法院引用了早先的一个案例,销售低价产品并不能成为侵犯专利的理由。相关的法律框架确实试图向公众提供低成本的仿制药,但它并没有通过完全消除药品专利所赋予的排他性权利来实现这一目的。该框架并不鼓励或宽恕侵犯有效药品专利的行为。Indoco Remedies案中的一个主要论点是,存在商品短缺,特别是药品短缺,被认为是完全人为的,没有证据支持。

没有可信的证据证明,存在商品短缺或其已对公众造成大范围损害。存在这样一项没有证据的主张,即侵权者有权未经授权使用专利,这一主张将导致滥用公共利益作为抗辩理由。法院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保持警惕,并只在真正存在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对侵权行为进行救济。虽然在疫情期间,人们情绪激动地认为侵犯专利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法院依然坚持这一原则。在Novartis v Cipla一案中,法院正确地裁定,仅仅将第83条中的公共利益条款作为一般原则提出,而不提供证据,理由并不充分。《专利法》中还有其他可供法院使用的公共利益条款,如第66条,该条允许在专利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被予以撤销。第 84 条规定,在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可以授予专利强制许可。

公共利益可能是拒绝授予强制令的一个因素,但它不是唯一因素。例如,如果专利权人本身没有参与发明,法院就不太愿意授予强制令。被告(仿制药制造商)最好根据《专利法》寻求不侵权承诺书、撤销或强制许可,以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在面临潜在或实际强制令的情况下制造产品。在Indoco Remedies案中,法院指出,如果【侵权者】在完全知悉强制令的情况下这样做了,它将自担风险。拒绝向实际受侵害的专利持有人发出临时强制令,将使判例变得面目全非。有些专利侵权者期望,如果他们将疫情期间的公共利益作为抗辩理由,法院随后会做出有利于他们的判决,而本案的判决正是对这类人发出的警告。

很明显,法院意识到,将公共利益作为抗辩理由可能会被滥用,因此会谨慎地平衡一般公共利益和根据专利拥有垄断权的那部分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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