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报道中提及商标不属于不当使用

作者: Manisha Singh、Malyashree Sridharan,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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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teek Chandragupt Goyal v State of Maharashtra and Ors一案中,孟买高等法院撤销了Sakal媒体集团向警方提交的第一信息报告,该报告指控在线新闻门户网站Newslaundry的一名记者在其发表的文章中错误地使用了他们的商标。该报告是根据《199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103条提交的。据说,该记者在两篇文章(标题分别为《前景黯淡:Sakal时报的员工称他们被解雇了,这违反了马哈拉施特拉邦的命令》、《他们想摆脱我们:Sakal时报倒闭,50多名员工被解雇》)中错误地使用了Sakal媒体集团的商标。文章将Sakal媒体集团和Sakal时报的注册商标突出显示在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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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al媒体集团称,这些文章具有高度的诽谤性,构成了对其标志和商标的不当使用,并构成对其商标的虚假使用。因此,根据《商标法》第103条,该记者应受到惩罚。在提交第一信息报告之前,Sakal媒体集团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该记者发出强制令,并要求其赔偿损失。该案正在审理中。该记者随后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第一信息报告,其主要观点是,第103条规定的犯罪要素完全不存在。他还提出,他从未将Sakal集团的商标应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因此不存在虚假使用商标的问题。

法院审理的主要问题是,这两篇文章是否属于《商标法》所述货物和服务的定义范围,如果是,发表这些文章是否构成该法第102103条规定的虚假使用商标。

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分析了《商标法》第101条、第102条和第103条的规定,并考虑了该法对商品、服务和商标所作的定义。法院认为,该记者发表的文章不符合商品或服务的定义,并指出,毫无疑问,根据上述法律第2(z)(b)条,两篇文章中显示的商标确实是Sakal媒体集团的商标,但文章中显示的商标不能说是在商品服务的背景下。如果【该记者】通过使用Sakal传媒集团的注册商标,让外界以为新闻门户网站本身就是Sakal媒体集团,那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

Malyashree Sridharan, Associate partner, 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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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一步指出,仅仅因为在网上搜索‘Sakal’一词,就可以看到申请人在新闻门户网站Newslaundry刊登的上述文章,并不意味着Sakal媒体集团的注册商标被【该记者】虚假地应用于商品或服务。法院继续指出,在最坏的情况下,待处理问题可以成为向主管民事法院申请强制令的事由。因此,在没有犯罪要素的情况下,即使根据已承认的事实,也不应登记第一信息报告。

法院发布命令撤销第一信息报告,其依据是the State of Harayana v Bhajanlal一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规定,在处理撤销此类诉讼的申请时,法院应假定指控是真实的,但如果仅从这些指控的角度看,并不构成犯罪,法院应撤销刑事诉讼并撤销第一信息报告。

商标注册赋予商标所有人专有权利,据此他们可以对任何未经授权或非法使用商标的行为采取行动。然而,这种权利在本质上并不是绝对的。《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是此类权利的例外。当商标被用来在新闻报道(电子或纸质媒体或两者兼有)、电视或广播评论中指称商标所有人或其商品或服务,或当评论员适当地批评商标所有人或恶搞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社会性贬损和谴责时,将指示性合理使用可以成功地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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